政策释疑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问:上海某外资独资公司,准备在苏州工业园区开设分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银行告知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请问名录登记是什么?进行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不在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因此涉及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均需到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的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若企业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可免于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问:区内企业经营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收入都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吗

答: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如果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区内企业可免于提交。

问:某公司拟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采购货物,与客户可以以美元计价结算吗?

答: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能否以物流公司名义进口货物,而由企业自身负责付汇?

答:区内企业允许货物流和资金流主体不一致。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但如果企业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以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和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则需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对于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区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问:某公司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加工贸易,电子口岸系统已经生成进口数据,但办理付汇时银行说在货物贸易系统查询不到相应报关信息,导致无法办理核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海关与外汇局数据传输存在一定的时滞;也可能是由于货物贸易系统只提供已结关的报关电子信息,而企业进口的货物在电子口岸系统虽已申报但尚未完成结关手续所致(在货物贸易系统中无法查询已申报但尚未完成结关手续的报关信息)。
对于上述情况,银行可在确认交易真实后,先为企业办理付汇业务,事后补办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问: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的资金收付是否要进行延收延付报告?需要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吗?

答: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均需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的特殊业务除外)。
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执行,即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款收付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吗?

答: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境内信息申报。

问:某公司为境内企业,购买非居民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应如何申报?

答:货物进出二线关境(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的涉外收付款,以及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而产生的涉外收付款,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除进出二线关境货物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仓单买卖外,如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通常情况下申报在“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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