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破产重整中,如何将金融机构作用发挥到极致
在破产重整项目推进过程中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传统的银行业务的基础上,也在不断突破与创新,帮助客户把握不同时期的“窗口时间”,以适当的方式进入不同的市场,并按合适的价格为客户筹措所需的资金或资本,与各方主体共同推进重整项目。
作者丨赵睿 某股份制银行营销部门负责人、马松柏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过去的2020年,新冠疫情对中国及世界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企业也因此现金流枯竭、融资困难,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破产重整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重整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和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了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云南省政府近期也不断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及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然而烂尾楼重整及城市更新不是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任务,涉及到政府机构、投资商、私营企业、社区、家庭等主体,不管是“烂尾楼盘活”还是“城市更新”都强调各参与方的配合。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操作、营销、管理经验,结合目前烂尾楼重整的现状,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银行在城市更新烂尾楼重整中提供的全流程服务。
重整融资在理论上有广义和侠义之分,广义的重整融资是指困境企业为获取重整期间继续经营所需资金而进行的融资活动,包括提供担保以获取现金,出售企业运营不必要资产以获取现金,以及借贷资金。狭义上的重整融资仅指困境企业在重整期间获得的借贷资金。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融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借款融资、二是资产融资、三是发行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债转股等方式融资。基于现有的融资方式,银行在重整融资的过程中主要发挥以下作用:
(一)构建自成体系的有效外场交易市场
对于确实具备挽救重生价值的债务人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作出授信决策,合理确定融资成本,为大型地产公司并购提供贷款,为大型建筑商供应链进行融资。同时,银行不仅要在破产重整中扮演筹划资金的角色,还需要扮演市场制造者(market-maker)的角色,从市场利用者转化为市场制造者,利用自身的客户基础、网络和渠道、同业交易对手关系等构建一个自成体系的有效外场交易市场(OCT),让客户的每一组成部分都能变成“可供交易”的资产或标的,面向合格的投资者进行代销。
(二)提供符合国家及银行政策的按揭服务加快去化过程
破产企业在银行按揭准入中反馈出按揭困难重重,基于笔者多年的经验,认为主要原因如下:
1.破产重整企业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和失信记录,银行不准入;
2.破产企业与银行合作的历史按揭贷款出现不良(因抵押未撤销、未按期竣工无法办理他项权证),导致无法新增按揭贷款;
3.破产企业按揭贷款被银行认定为是虚假按揭;
4.银行无抵押债权(比如破产企业为其他单位担保产生的债务)按重整计划债权需要打折清偿,但因银行记入不良,征信系统有所体现,往往导致后期按揭无法准入。
按揭使得消费者能够使用杠杆,提前释放需求,也让开发商能够提前回笼销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利息支出,期房按揭,往往关系着重整的成败。但不动产只有等到竣工验收后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如果提前销售,银行需要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事实上阶段性担保的实质,是保证开发楼盘的竣工验收,使得银行能顺利办理他项权证,而开发公司破产往往系资金运作失误所致,而非竣工验收的能力,且破产重整企业资金缺口已补足、债务确定、资金使用由投资方和政府、法院共同监管,竣工验收的保障力度往往更强。
为解决按揭难的问题,实践中多采取总包担保、第三方担保、高额保证金等方式变相解决。同时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通知自。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分档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因此在和银行做好充足的提前沟通,很多问题便迎刃而解。笔者建议在启动重整前尽量梳理企业在银行间的负债、与银行提前沟通按揭解决方案、与投资人或相关合作单位提前设定方案。
“从融资到融智”是我国不少商业银行近年推进业务转型和升级过程中采用的其中一个重要策略思路。
就对“融资”和“融智”的具体含义理解而言,银行业界对前者的理解较为高度一致,但对后者的理解和解读却是千差万别。其中,对银行“融智”的含义解读较为普遍的看法是:银行利用自身的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如:资本运作、金融合约和资产合约交易等)、数据挖掘与分析、市场研究(包括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跨市场互动和融合等,围绕客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包括经营负债管理)、交易结构和安排、融资安排、资本结构优化、风险对冲与交易执行等提供专业顾问意见,并接受客户委托安排执行具体交易。在破产重整业务中,银行的“融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金融角度参与重整方案设计及给出可行性建议
基于笔者在银行多年的亲身实践经历和体会,以及持续对银行业界的长期观察和分析,笔者认为,银行“融智”的实质含义,取决于银行在为其客户要实现其财物目标时提供的金融服务相关的思路、主意和方案。银行在破产重整项目中,应当积极参与破产重整,并以数据的挖掘者和研究者的身份从金融角度给出可行性建议,利用银行平台,整合银行资源,掌握和利用破产重整中的各类数据和信息,挖掘更多的背后信息,在破产重整中,提出一些资金回笼的方案,就完善资金链结合金融结算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考虑回款结合清偿的路径设计,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可供客户采纳与执行的具体交易安排。
(二)配合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
在破产程序中,银行积极配合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账户信息、债务人账户保全措施解除、划转债务人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账户等结算业务及办理债务人征信相关业务,保障破产项目的顺利推进。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人的,还应当积极参与并推进破产程序,加快内部决策流程,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三)多维度对接投资资源
银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当作为跨市场的整合者,鉴于许多设计“融智”的金融服务方案的最终执行需要银行能有效通过整合银行集团各成员、网络及渠道才可实现,为此,银行在进行“融智”时,可以发挥平台整体优势,以“整合全行为客户”的思路来组织和协调自身在不同市场、不同地域、持不同牌照的各业务单位,在不违反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在传统的融资业务领域里,银行是信贷资金的提供者。在全新的“融智”业务领域里,有关银行更多的是帮助其客户把握不同时期的“窗口时间”,以适当的方式进入不同的市场,并按合适的价格为客户筹措所需的资金或资本。为此,有关银行集团拥有进入不同市场的牌照;配备从事各类市场的专业人员也成为必要,对银行的发展也是一种机遇与考验。
结算是银行的基础服务,也是银行参与烂尾楼重整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驱动力,根据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发布的《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该《联合通知》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署名发布,因而该文件效力应当及于全国的所有商业银行,因此,笔者将其作为银行在办理结算及其个性化服务中的参考,并就银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提供的以下服务作出论述:
(一)根据个性化需求定制服务
银行提供个性化服务离不开金融科技的支撑,在科技浪潮的推动下,金融科技已然成为焦点,金融科技如何赋能对金融科技转型升级至关重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兴起,为传统金融行业转型奠定了技术基础。在破产重整业务中,银行基于其大数据整合能力、人才基础、数据分析工具,能为破产重整各方的个性化需求定制服务。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时刻设身处地地为客户着想,并超前于客户提出切实满足客户要实现其财物目标的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思路、主意和方案。
(二)协助破产资金管理
近年来,企业破产的情况越来越多,时常有破产管理人到银行要求查询、扣划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尽管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权接管破产企业财产,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但是,如何落实上述法律规定,缺少相关实施细则的支持。目前,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银行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在协助破产管理人进行资金管理前,银行需要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受理情况进行核实,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账户应提交以下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核对)、经办人印章。
银行在协助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资金管理时,应当做到保障管理人的查询权、保障管理人的代管权、协助管理人进行企业账户的清理与注销;协助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账户情况;协助管理人划扣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协助查询破产企业账户有无冻结;协助管理人代管破产企业账户;协助管理人注销破产企业账户等。
(三)协助破产管理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
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调查、管理、处分、分配债务人财产,清收债务人债权,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律程序等职责。破产管理人在推进破产项目时,需要设立管理人账户。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介绍信、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银行机构应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办理破产管理人临时存款账户开户业务,并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通知破产管理人。
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银行机构简化程序,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办理账户变更、撤销、展期等业务。管理人临时账户期限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设定和延长,管理人办理临时账户撤销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件和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即可办理。
在破产项目推进过程中,银行机构可认可破产企业“大事记”“信息主体声明”的内容,支持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汇报,在破产法框架内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银行机构与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以保障经过破产重整后的企业的信用利益。
总而言之,鉴于在破产重整中,客户既需要资金,也需要点子这一客观现实,作为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一个根本性标志,银行除要继续以信贷资金提供者的身份以传统方式为其客户“融资”外,银行还应该以“智者”的身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网络渠道、客户基础、市场整合能力以及业务处理执行能力等为客户出谋划策,依托金融科技为破产协会、破产管理人、法院各方提供高效、便捷的系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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