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因民事诉讼产生的赔偿金和违约金等是否需要开票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因民事诉讼产生的赔偿金和违约金等是否需要开票

日期:2019-07-02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请问,如果两个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因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因导致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其中一家公司赔偿另一家公司因诉讼引起的保全费、损失赔偿金及迟延履约金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入账依据是法院判决书、收据、和转账凭证?还是要求对方当事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据此,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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