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管理法》,对这类“假药”竟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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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药品管理法》(下文简称“药法”)已实施近一年半,它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法律概念及其主体法律责任,实施了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调整了药品的定义,鼓励药物研发创新、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职责……等等,这里细述它的创新和特点了,只想说说它在执法实践中的不足。
这一版的药法,对药品违法行为处罚额度起点很高,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心软”、“手软”,实际的效果是:放任了药品违法行为,无视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药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这一规定,直接导致大多数假药、劣药案无法处罚。一是许多假药是由非法窝点生产的,是无标准的或不依据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那么,无标准的假药,检验机构依据什么标准来检验呢?二是,许多过了有效期的劣药,如药酒,经过检验它又是合格的,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罚呢?按以往版本的药法足够条件移送公安部门刑事立案的,现在,移送不了了……
贵州省药监局对药法的121条款向国家药监局发函请示,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回函称对假劣药处罚的决定,有的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但,这是药监系统内部的函件,无法律效应,假劣药案件违法主体一旦起诉,法院是不会采纳这一份函件的。
来看看2019版药法对“假药”的认定标准: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现在,以图来看看能否依据以上条款来认定假药吧。
上面两款假药,未取得药品注册批号、未标识药品执行标准,是经过函查确定为假药的。按新药法上述第九十八条的条款,1.因无执行标准,故而无法检验,也无国家药品标准对照,无法判断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是否相符;2.它们标识OTC标识、标识国药准字号,宣称疗效、功能主治、适宜人群,那就是药品,不能归入到“非药品冒充药品”,也没冒充别的合法药品,故不能以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来认定;3.没变质;4.既然是非法药品,便没有被批准或备案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就无从说起超不超出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了。
无法认定为假药吧?凡非法窝点生产的、不是那种假冒合法品种的假药,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均无法认定。
不光是中成药类的假药,西药类假药亦是如此。
以上这款非法窝点生产的“产品”,铝塑板内包装标签标称含Sildenafilcitrate 100mg,经检验,每片含西地那非78.2mg。但它能以药法第九十八条标准来判定假药吗?市场上有“king of wigo”这个合法的药品品种,并得以用它的国家药品标准来对照检验认定假药吗?没有。
可以以“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来实施行政处罚,但犯罪嫌疑人却逃脱了刑法的制裁。
此外,有关法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是禁止经营终止妊娠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也是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但是对应的处罚条款在哪儿呢?以涉嫌超范围经营查处?不合适。2019版药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也是禁止条款,同样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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