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1、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2、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1、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2、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3、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4、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如:业主)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发现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要求立即改正,此时如果不予以停止充电、将电动自行车搬离现场,即可视为“拒不改正”。2、派出所、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已经发布告示,并现场要求停止违规充电、停放,单位或个人不予以配合,派出所、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情况,即可视为“拒不改正”。3、消防救援机构前次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情形,下次检查时在同一位置、同一单位或个人仍存在违规停放、充电情形,即可视为“拒不改正”。1、本规章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按《消防法》和目前现状分工,居民住宅由公安派出所或当地政府安排的其他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在高层居民住宅相关部位违规停放、充电情形,按旧例由公安派出所或当地政府安排的其他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检查制止,如对方“拒不改正”,则报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处罚。1、法条: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解读: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可视为一种“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情形,如果放的多,则可能导致“占用、堵塞”,因此适用于消防法第六十条。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50000元罚款;《消防法》相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上位法。当执法有冲突时,应遵循《消防法》。应注意的是,本规章并未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可在高层建筑(住宅、公共建筑)室(户)内停放、充电。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在非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是不应该给予处罚的。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要认识到,电动自行车在户内(室内)停放、充电有风险,发生火灾易导致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