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故意伤害罪的常见形式及合规建议
来源:作者/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 第十一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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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使用暴力等方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使身体丧失完整性或者导致生理机能障碍的行为。根据“律界建工”自2018至2020年连续三年的大数据分析,故意伤害罪是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的高发罪名。
一、经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梳理分析,故意伤害罪常见有如下表现形式
(一)在项目施工阶段,总包方与劳务分包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相关人员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3日上午,A公司在大桥11号桥墩施工时,被告人李某带领刘某1等十多人,并指派工人开着吊车来到工地,以检修自己的建设工程为由,阻止A公司工人施工。A公司项目副经理刘某2带领被告人王某等人出面制止,为此双方发生冲突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顶托”将刘某2打伤,被告人王某持钢筋将刘某1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刘某1、刘某2的伤势均已构成轻伤。
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在项目结算阶段,施工人讨要工程款刺伤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1事先准备了水果刀前往某某公司讨要工程欠款,一直到15时许仍未追讨到工程欠款。在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1再次向该公司经理韩某追讨工程欠款未果后遂持水果刀刺伤了韩某的左手掌。被害人张某2、韩某等人遂使用展厅的灯具砸被告人张某1,随后被害人张某2持水管追赶张某1。当追至公司二楼前台门口处,被告人张某1使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张某2的左胸后逃离现场,当逃至直冲工业A区润和商场门口处被抓获。被害人张某2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张某2生前生育二子张某3和张某4,其父为张某5,妻子为刘某。一审庭审中,被告人张某1对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的经济损失数额40329.5元没有异议。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公安机关扣押的已随案移送的水果刀一把,依法销毁,其他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3.被告人张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5、刘某、张某3、张某4人民币40329.5元;
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5、刘某、张某3、张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在项目结算阶段,承包人欲多要工程款引发械斗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情介绍:
2011年8月18日,范某找到A公司项目部经理周某亮、副经理俞某金要求多付工程款给他以便支付工钱给手下的木工,协商未果。
2011年8月19日12时30分许,范某乘车带了5、6名男子进入工地。此时,宋某祥指着范某对刘某等人说:“就是那个胖子,过去打他。”周某亮予以制止并欲与范某继续协商,后协商不成与范某发生争吵。范某父子随即到民工宿舍区称有人打架,叫所有木工戴好安全帽、带工具出来。在双方持械打斗过程中,范某用钢管横扫刘某,将刘某打倒在地,并朝刘某身上连击数下,范某华持铁质线管、被告人祝某拿钢管先后朝倒地的刘某身上击打,致刘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他人用易挥动的质地较硬的棍棒类钝器(如钢管、铁棍等)打击头部、颈项部多次,导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
裁判结果:
被告人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在建设工程领域,故意伤害行为常与寻衅滋事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等相伴发生。行为人为了达到承包工程、逼迫对方结算、索要工程款、提前支付工程款、唆使工人讨要工资等目的,多以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实行“强揽工程”、“强卖材料”、“强行阻工”、“聚众上访”、“抢占办公场所”等行为。施工企业的非法行为以及非理性的维权行为常常让矛盾激化,让行为人逐渐产生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当双方任一方给对方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时,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以上行为非但没有帮助解决企业问题,反而让企业、人员付出了更加惨重的代价。
不管是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都应增强法制观念,克制自身行为。不管是给他人造成伤害还是给己方造成伤害,后果都是无法想象和无法承受的。作为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更应注意约束好员工,避免员工私自作出过激举动。更不能为了利益而教唆员工、煽动群众闹事。
在建设工程领域,故意伤害行为常与寻衅滋事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等相伴发生。行为人为了达到承包工程、逼迫对方结算、索要工程款、提前支付工程款、唆使工人讨要工资等目的,多以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实行“强揽工程”、“强卖材料”、“强行阻工”、“聚众上访”、“抢占办公场所”等行为。施工企业的非法行为以及非理性的维权行为常常让矛盾激化,让行为人逐渐产生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当双方任一方给对方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时,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以上行为非但没有帮助解决企业问题,反而让企业、人员付出了更加惨重的代价。
不管是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都应增强法制观念,克制自身行为。不管是给他人造成伤害还是给己方造成伤害,后果都是无法想象和无法承受的。作为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更应注意约束好员工,避免员工私自作出过激举动。更不能为了利益而教唆员工、煽动群众闹事。
很多故意伤害案件是由经济纠纷引发,一方面纠纷发生后应保持理性,另一方面应在施工全过程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从源头上避免刑事案件的发生,为此对施工企业建议如下:
1.避免向没有资质的主体发包、转包、分包工程;慎重选择工程分包人、内部承包人,必要时要求分包人、内部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重点业务流程,加强项目过程管控,建立合规报告制度,设立独立合规监督机构。
3.从严把控投标目的,尽量不进行不是为了企业正常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投标活动。
4.对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过往履约情况是否良好,盈利模式是否合法,偿债能力是否充足,项目前景是否良好。
5.施工企业进行联合体合作时,重视对项目回款的控制权。
6.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建议相关项目负责人将问题提交专业人士进行合规咨询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