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民法典》规定的合法贷款主体!


来源 | 彰平 合同说
作者 | 彰平
金融信贷业务中,贷款人首先关心的是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法律认可的贷款主体,这就需要熟知《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同时《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领域的法律一并废止。
根据《民法典》的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笔者制作了思维导图,希望通过一张图示,让大家读懂哪类民事主体可以作为贷款主体,哪类主体绝对不能作为贷款主体,从而降低信贷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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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对民事主体做了详细规定。
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又分为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又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及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不适宜做贷款主体的民事主体
No.1 关于自然人主体
自然人分为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是贷款主体最为常见的主体类型,需要注意的是该个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丧失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主体作为贷款主体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代理实施,否则信贷合同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
关于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别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比如“小二黑修理厂”。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放贷时,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签订合同,还是把该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作为借款主体?
从法律的角度,都符合规定。但从操作的角度,建议以负责人个人名义来签订。如果负责人已婚的,建议让其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关于对农村承包户的放贷,同个体工商户的建议一致。

No.2 关于法人主体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是否营利,法人又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及特别法人。
营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实践中,营利性法人作为借款主体较为普遍,不再赘述。
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等。非营利性法人机构,不可以担任担保主体,否则合同无效。需要提示的是,像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法人,不可以作为担保主体,同样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依照《民法典》第683条、《新担保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如果民办医院或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可以作为担保主体,合同有效。
非营利性法人机构不可以作为担保主体,能否作为贷款主体呢?
法律没有禁止,但存在将来如何清收债权的风险。因为非营利性机构名下的财产能否执行存在很大争议。所以,向非营利性机构放贷要审慎。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等。依照《民法典》第683条、《新担保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机关法人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上述特别法人一般不能作为担保主体,能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笔者认为,同上述非营利性机构法人借款主体相似的观点,将来面临着执行不能的风险,所以放贷给特别法人,也要审慎。
No.3 关于非法人组织主体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
非法人组织也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它与公司法人区别是,公司法人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仅以自己的持股比例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符合解散条件的,同公司法人一样,都需要依法清算。
从法律上看,非法人组织具备作为贷款主体的条件,在该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贷款时,金融机构有权请求执行出资人或投资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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