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解卷五  -唐-李鼎祚

卷五
《序卦》曰:豫必有随也,故受之以随。
  韩康伯曰:顺以动者,众之所随。
 
(震下兑上)。随:元、亨、利、贞,无咎。
  虞翻曰:否上之初,刚来下柔,初上得正,故“元、享、利、贞,无咎”。
  郑玄曰:震,动也。兑,说也。内动之以德,外说之以言,则天下之人,咸慕其行,而随从之,故谓之随也。既见随从,能长之以善,通其嘉礼,和之以义,干之以正,则功成而有福,若无此四德,则有凶咎焉。焦赣曰:汉高帝与项籍,其明徵也。
 
  《彖》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
  虞翻曰:否乾上来之坤初,故“刚来而下柔”。动,震,说,兑也。
 
  大亨贞,无咎。
  荀爽曰:随者,震之归魂。震归从巽,故大通。动爻得正,故利贞。阳降阴升,嫌于有咎。动而得正,故“无咎”。
 
  而天下随时,
  虞翻曰:乾为天,坤为下,震春兑秋。三四之正,坎冬离夏。四时位正,时行则行,故“天下随时”矣。
 
  随之时义大矣哉。
  蜀才曰:此本否卦。刚自上来居初,柔自初而升上,则内动而外说,是动而说随也。相随而大亨无咎。得于时也。得时,则天下随之矣。故曰“随之时义大矣哉”。
 
  《象》曰:泽中有雷,随。
  《九家易》曰:兑泽震雷,八月之时。雷藏于泽,则天下随时之象也。
 
  君子以向晦入宴息。
  崔元曰:晦者,冥也。雷者,阳气,春夏用事。今在泽中,秋冬时也。故君子象之。日出视事,其将晦冥,退入宴寝而休息也。
  侯果曰:坤为晦,乾之上九来入坤初,向晦者也。坤初升兑,兑为休息入宴者也。欲君民者,晦德息物,动说黎庶,则万方归随也。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
  《九家易》曰:渝,变也。谓阳来居初,得正为震。震为子,得土之位故曰“官”也。阴阳出门,相与交通,阴往之上,亦不失正,故曰贞吉而交有功。
 
  《象》曰:官有渝,从正吉也。出门交有功,不失也。
  郑玄曰:震为大涂,又为日门。当春分,阴阳之所交也。是臣出君门,与四方贤人交有成功之象也。昔舜慎徽五典,五典克从。纳于百揆,百揆时序。宾于四门,四门穆穆。是其义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虞翻曰:应在巽。巽为绳,故称系。小子谓五,兑为少,故曰“小子”。丈夫谓四,体大过老夫,故称“丈夫”。承四隔三,故“失丈夫”。三至上,有大过象,故与老妇、士夫同义。体咸象,夫死大过,故每有欲嫁之义也。
 
  《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虞翻曰:已系于五,不兼与四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
  虞翻曰:随家阴随阳,三之上无应。上系于四,失初小子,故“系丈夫,失小子”艮为居、为求,谓求之正。得位远应,利上承四,故“利居贞”矣。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
  王弼曰:虽体下卦,二已据初,将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也。四俱无应,亦欲于已随之,则得其求矣,故曰:“随有求,得”也。应非其正,以系于人,何可以妄,故“利居贞”也。初处已下,四处已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也。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虞翻曰:谓获三也,失位相据,在大过,死象,故“贞凶”。《象》曰:“其义凶矣”。孚谓五。初震为道。三已之正,四变应初,得位在离。故“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象》曰:“明功也”。
 
  《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
  虞翻曰:死在大过,故“凶也”。
 
  有孚在道,明功也。
  虞翻曰:功谓五也。三四之正,离为明,故“明功也”。
 
  九五:孚于嘉吉。
  虞翻曰:坎为孚,阳称嘉,位五正,故“吉”也。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虞翻曰:凡五言中正,中正皆阳得其正,以此为例矣。
 
  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
  虞翻曰:应在艮。艮手为拘,巽为绳,两系称维,故“拘系之,乃从维之”。在随之上,而无所随,故维之。《象》曰“上穷”。是其义也。
 
  王用亨于西山。
  虞翻曰:否乾为王,谓五也。有观象,故“亨”。兑为西,艮为山,故“王用亨于西山”也。
 
  《象》曰:拘系之,上穷也。
  虞翻曰:乘刚无应,故“上穷也”。
 
  《序卦》曰: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蛊者,事也。
  《九家易》曰:子行父事,备物致用,而天下治也。备物致用,立成器以为天下利,莫大于圣人。子修圣道,行父之事,以临天下,无为而治也。
 
(巽下艮上)。蛊:元亨。
  虞翻曰:泰初之上,与随旁通。刚上柔下,乾坤交,故“元亨”也。
  伏曼容曰:蛊,惑乱也。万事从惑而起,故以蛊为事也。
  案:《尚书大传》云:乃命五史,以书五帝之蛊事。然为训者,正以太古之时无为无事也。今言蛊者,是卦之惑乱也。时既渐浇,物情惑乱,故事业因之而起惑矣。故《左传》云: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是其义也。
 
  利涉大川。
  虞翻曰:谓二失位,动而之坎也,故“利涉大川”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子夏传》云:先甲三日者,辛、壬、癸也。后甲三日者,乙、丙、丁也。
  马融曰:甲在东方,艮在东北,故云“先甲”。巽在东南,故云“后甲”。所以十日之中唯称甲者。甲为十日之首,蛊为造事之端,故举初而明事始也。言所以三日者,不令而诛谓之暴,故令先后各三日,欲使百姓遍习,行而不犯也。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
  虞翻曰:泰初之上,故“刚上”;坤上之初,故“柔下”。上艮下巽,故“巽而止蛊”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
  荀爽曰:蛊者,巽也。巽归合震,故“元亨”也。蛊者,事也。备物致用,故“天下治”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
  《九家易》曰:阳往据阴,阴来承阳,故“有事也”。此卦泰乾天有河,坤地有水,二爻升降,出入乾坤,利涉大川也。阳往求五,阴来求二,未得正位,戎事不息,故“有事”。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虞翻曰:谓初变成乾,乾为甲。至二成离,离为日。谓乾三爻在前,故“先甲三日”。贲,时也。变三至四,体离。至五成乾,乾三爻在后,故“后甲三日”。无妄,时也。易出震,消息历乾坤象。乾为始,坤为终,故“终则有始”。乾为天。震为行,故“天行”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
  何妥曰:山者高而静,风者宣而疾,有似君处上而安静,臣在下而行令也。
 
  君子以振民育德。
  虞翻曰:君子,谓泰乾也。坤为民。初上抚坤,故“振民”。乾称德,体大畜,须养,故以“育德”也。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虞翻曰:干,正。蛊,事也。泰乾为父,坤为事。故“干父之蛊”。初上易位,艮为子,父死大过称考,故“有子考”。变而得正,故“无咎。厉,终吉”也。
  案:位阳令首,父之事也;爻阴柔顺,子之质也。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王弼曰:干事之首,时有损益,不可尽承,故意承而已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虞翻曰:应在五。泰坤为母,故干母之蛊。失位。故“不可贞”。变而得正,故贞而“得中道也”。
  案:位阴居内,母之象也。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王弼曰: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干父,虽小有悔,终“无大咎”矣。
  案:爻位俱阳,父之事。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虞翻曰:裕,不能争也。孔子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四阴体大过,本末弱,故“裕父之蛊”。兑为见,变而失正,故“往见吝”。《象》曰:“往未得”。是其义也。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虞翻曰:往失位,折鼎足,故“未得”。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荀爽曰:体和应中,承阳有实,用斯干事,荣誉之道也。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虞翻曰:誉,谓二也。二五失位,变而得正,故“用誉”。变二使承五,故承以德。二乾爻,故称“德”矣。
 
  上九:不事王侯,
  虞翻曰:泰乾为王,坤为事。应在于三。震为侯,坤象不见,故“不事王侯”。
 
  高尚其事。
  虞翻曰:谓五已变,巽为高,艮阳升在坤上,故“高尚其事”。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荀爽曰:年老事终,不当其位。体艮为止。故“不事王侯”。据上临下,重阴累实,故“志可则”。
 
  《序卦》曰:有事而后可大,故受之以临。临者,大也。
  崔觐曰:有蛊元亨,则可大之业成。故曰“有事然后可大”也。
 
(兑下坤上)。临:元、亨、利、贞。
  虞翻曰:阳息至二,与遁旁通。刚浸而长,乾来交坤,动则成乾,故“元、亨、利、贞”。
 
  至于八月有凶。
  虞翻曰:与遁旁通,临消于遁,六月卦也。于周为八月。遁弑君父,故“至于八月有凶”。荀公以兑为八月,兑于周为十月。言八月,失之甚矣。
  郑玄曰:临,大也。阳气自此浸而长大,阳浸长矣。而有四德,齐功于乾,盛之极也。人之情盛则奢淫,奢淫则将亡,故戒以凶。临卦斗建丑而用事,殷之正月也。当文王之时,纣为无道,故于是卦为殷家著兴衰之戒,以见周改殷正之数云。临自周二月用事,讫其七月,至八月而遁卦受之,此终而复始,王命然矣。
 
 
《彖》曰:临,刚浸而长。
  虞翻曰:刚,谓二也。兑为水泽,自下浸上,故“浸而长”也。
 
  说而顺,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道也。
  虞翻曰:说,兑。顺,坤也。刚中,谓二也。四阴皆应之,故曰“而应”。大享以正,谓三动成乾。天得正为泰,天地交通。故“亨以正,天之道也”。
 
  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
  蜀才曰:此本坤卦。刚长而柔消,故“大亨利正”也。
  案:临十二月卦也。自建丑之月,至建申之月,凡历八月,则成否也否则天地不交,万物不通,是至于八月有凶,斯之谓也。
 
  《象》曰:泽上有地,临。
  荀爽曰:泽卑地高,高下相临之象也。
 
  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
  虞翻曰:君子,谓二也。震为言,兑口讲习。学以聚之,问以辩之。坤为思,刚浸长,故“以教思无穷”。容,宽也。二宽以居之,仁以行之;坤为容,为民,故“保民无疆”矣。
 
  初九:咸临,贞吉。
  虞翻曰:咸,感也。得正应四,故“贞吉”也。
 
  《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荀爽曰:阳始咸升,以刚临柔。得其正位而居,是吉。故曰:“志行正”。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
  虞翻曰:得中多誉。兼有四阴。体复初。元吉。故“无不利”。
 
  《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
  荀爽曰:阳感至二,当升居五,群阴相承,故“无不利”也。阳当居五,阴当顺从,今尚在二,故曰“未顺命也”。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虞翻曰:兑为口,坤为土,土爰稼穑作甘。兑口衔坤,故曰“甘临”。失位乘阳,故“无攸利”。言三失位无应,故“忧之”。动而成泰,故“咎不可长也”。
 
  六四:至临,无咎。
  虞翻曰:至,下也。谓下至初,应当位,有实,故“无咎”。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荀爽曰:四与二同功,欲升二至五,已得承顺之,故曰“至临”也。阳虽未乘,处位居正,故得“无咎”。是位当也。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荀爽曰:五者,帝位。大君,谓二也。宜升上居五位,吉。故曰“知临,大君之宜”也。二者处中,行升居五,五亦处中,故曰“行中之谓也”。
 
  上六:敦临,吉,无咎。
  荀爽曰:上应于三,欲因三升二,过应于阳,敦厚之意,故曰:“敦临吉无咎”。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九家易》曰:志在升二也。阴以阳为主。故志在内也。
 
  《序卦》曰:物大然后可观也。故受之以观。
  崔觐曰:言德业大者,可以观政于人,故受之以观也。
 
(坤下巽上)。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
  郑玄曰:坤为地,为众。巽为木,为风。九五,天子之爻。互体有艮。艮为鬼门,又为宫阙。地上有木。而为鬼门宫阙者,天子宗庙之象也。
  王弼曰:王道之可观者,莫盛乎宗庙。宗庙之可观者,莫盛乎盥也。至荐简略,不足复观,故“观盥而不荐”也。
  马融曰:盥者,进爵灌地,以降神也。此是祭祀盛时,及神降荐牲,其礼简略,不足允也。国之大事,唯祀与戎。王道可观,在于祭祀。祭祀之盛,莫过初盥降神。故孔子曰:谛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此言及荐简略,则不足观也。以下观上,见其至盛之礼,万民信敬,故云“有孚颙若”。孚,信。颙,敬也。
  案:鬼神害盈,祸淫福善。若人君修德,至诚感神。信则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故“观盥而不观荐”,飨其诚信者也。斯即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是其义也。
 
  《彖》曰:大观在上,
  蜀才曰:此本乾卦。案:柔小浸长,刚大在上,其德可观,故曰“大观在上”也。
 
  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
  虞翻曰:谓阳息临二,直方大。临者,大也。在观上,故称“大观”。顺,坤也。中正谓五。五以天神道观示天下,咸服其化,宾于王庭。
 
  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
  虞翻曰:观,反临也。以五阳观示坤民,故称“观”。盥,沃盥。荐,羞牲也。孚,信,谓五。颙颙,君德,有威容貌。若,顺也。坎为水,坤为器,艮手临坤,坎水沃之,盥之象也。故“观盥而不荐”。孔子曰:谛自既灌,吾不欲观之矣。巽为进退,容止可观,进退可度,则下观其德而顺其化。上之三,五在坎中,故“有孚颙若,下观而化”。《诗》曰:颙颙卬卬,如珪如璋。君德之义也。
 
  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
  虞翻曰:忒,差也。神道谓五。临,震兑为春秋,三上易位,坎冬离夏,日月象正。故“四时不忒”。
 
  圣人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
  虞翻曰:圣人谓乾,退藏于密,而齐于巽,以神明其德教,故“圣人设教”,坤民顺从,而天下服矣。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九家易》曰:先王谓五。应天顺民,受命之王也。风行地上,草木必偃,枯槁朽腐,独不从风,谓应外之爻。天地气绝,阴阳所去,象不化之民,五刑所加,故以省察四方,观视民俗,而设其教也。言先王德化,光被四表,有不宾之民,不从法令,以五刑加之,以齐德教也。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
  虞翻曰:艮为童。阴,小人。阳,君子。初位贱,以小人承君子,故“无咎”。阳伏阴下,故“君子吝”矣。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王弼曰:失位处下,最远朝美,无所鉴见,故曰“童观”。处大观之时,而童观趣顺而已。小人为之,无可咎责。君子为之,鄙吝之道。
 
  六二:窥观,利女贞。
  虞翻曰:临兑为女。窃观称窥兑女反成巽。巽四五得正,故“利女贞”。艮为宫室,坤为阖户,小人而应五。故“窥观女贞利”,不淫视也。
 
  《象》曰:窥观女贞,亦可丑也。
  侯果曰:得位居中,上应于五。窥观朝美,不能大观。处大观之时,而为窥观。女正则利,君子则丑也。
   案:六二离爻,离为目,又为中女。外互体艮,艮为门。阙女目近门,窥观之象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
  虞翻曰:坤为我,临震为生。生,谓坤生民也;巽为进退,故“观我生进退”。临震进之五,得正居中,故《象》曰“未失道”。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
  荀爽曰:我,谓五也。生者,教化生也。三欲进观于五,四既在前,而三故退,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虞翻曰:坤为国。临阳至二,天下文明。反上成观,进显天位,故“观国之光”。王谓五阳。阳尊宾坤。坤为用、为臣,四在王庭,宾事于五。故“利用宾于王”矣。《诗》曰:莫敢不来宾,莫敢不来王。是其义也。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崔觐曰:得位比尊,承于王者。职在搜扬国俊,宾荐王庭,故以进贤为尚宾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
  虞翻曰:我,身也,谓我生。生,谓生民。震生象。反坤,为死丧。嫌非生民,故不言民。阳为君子,在临二,失位之五,得道处中,故“君子无咎”矣。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王弼曰:观我生,自观其道也。为众观之主,当宣文化,光于四表,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君子风著,已乃无咎。欲察已道,当观民也。
  虞翻曰:坤为民,谓三也。坤体成,故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
  虞翻曰:应在三,三体临震,故“观其生”。君子谓三,之三得正,故“无咎”矣。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
  王弼曰:观其生,为人所观也。最处上,极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其志未为平易,不可不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生,犹动出也。
  虞翻曰:坎为志,为平,上来之三,故“志未平”矣。
 
  《序卦》曰: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崔觐曰:言可观政于人,则有所合于刑矣,故曰“可观而有所合”。
 
(震下离上)。噬嗑:享,利用狱。
  虞翻曰: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刚柔交,故“亨”也。坎为狱,艮为手,离为明,四以不正,而系于狱。上当之三,蔽四成丰,折狱致刑,故“利用狱”。坤为用也。
  案:颐中有物曰噬嗑,谓九四也。四互坎体,坎为法律,又为刑狱,四在颐中,齧而后亨。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虞翻曰:物谓四,则所噬干脯也。颐中无物,则口不噬。故先举“颐中有物曰噬嗑”也。
 
  噬嗑而亨。
  崔觐曰:物在颐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于上下之间,有乱群者,当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狱”。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卢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五,分降坤初;坤之初六,分升乾五。是刚柔分也。分则雷动于下,电照于上,合成天威,故曰雷电合而成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侯果曰:坤之初六,上升乾五,是柔得中而上行。虽则失位,文明以中,断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狱”。
 
  《象》曰:雷电,噬嗑。
  宋衷曰:雷动而威,电动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明而无威,不能伏物。故须雷电并合,而噬嗑备。
 
  先王以明罚敕法。
  侯果曰: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故先王则之,明罚敕法,以示万物,欲万方一心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虞翻曰:屦,贯。趾,足也。震为足,坎为校;震没坎下,故“屦校灭趾”。初位得正,故“无咎”。
  干宝曰:“趾,足也,屦校,贯械也。初居刚躁之家,体贪狠之性,以震掩巽,强暴之男也。行侵陵之罪,以陷屦校之刑,故曰“屦校灭趾”。得位于初,顾震知惧,小徵大戒,以免刑戮,故曰“无咎”矣。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虞翻曰:否坤小人。以阴消阳,其亡其亡。故五变灭初,否坤杀不行也。干宝曰:不敢遂行强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虞翻曰:噬,食也。艮为肤,为鼻;鼻没坎水中,隐藏不见,故“噬肤灭鼻”。乘刚,又得正多誉,故“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侯果曰: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体艮。艮为鼻,“又为黔喙,噬肤灭鼻之象也。乘刚,噬必深,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刻虽峻,得所疾也。虽则灭鼻,而无咎矣。
 
  六三:噬昔肉,遇毒,小吝,无咎。
  虞翻曰:三在肤里,故称肉。离日 之,为昔;坎为毒,故“噬昔肉遇毒”。毒谓矢毒也。失位承四,故“小吝”。与上易位,利用狱成丰,故“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荀爽曰:昔肉,谓四也。三以不正,噬取异家,法当遇罪,故曰“遇毒”。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也。所欲不得,则免于罪,故“无咎”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陆绩曰:肉有骨,谓之胏。离为干肉,又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干胏也。金矢者,取其刚直也。噬胏虽复艰难,终得申其刚直,虽获正吉,未为光大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虞翻曰:阴称肉,位当离,日中烈,故干肉也。干金黄,故“得黄金”。贞,正。厉,危也。变而得正,故“无咎”。
  王弼曰:干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承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然处得尊位,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已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荀爽曰:谓阴来正居,是而厉阳也。以阴厉阳,正居其处。而无咎者,以从下升上,不失其中。所言得当。
 
  上九:何校灭耳,凶。
  荀爽曰:为五所何,故曰“何校”。据五应三,欲尽灭坎。上体坎,为耳。故曰“灭耳凶”。上以不正,侵欲无已,夺取异家,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郑玄曰:离为槁木;坎为耳,木在耳上,“何校灭耳”之象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九家易》曰:当据离坎,以为聪明。坎既不正,今欲灭之。故曰“聪不明也”。
 
  《序卦》曰: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
  崔觐曰:言物不可苟合于刑,当须以文饰之,故受之以贲。
  (离下艮上)。贲:亨。
  虞翻曰:泰上之乾二,乾二之坤上,柔来文刚,阴阳交,故“亨”也。
 
  小利有攸往。
  虞翻曰:小谓五。五失正,动得位。体离,以刚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郑玄曰:贲,文饰也。离为日,天文也。艮为石,地文也。天文在下,地文在上,天地二文,相饰成贲者也。犹人君以刚柔仁义之道饰成其德也。刚柔杂,仁义合,然后嘉会礼通,故“亨”也。卦互体坎艮,艮止于上,坎险于下,夹震在中,故不利大行,小有所之,则可矣。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荀爽曰:此本泰卦。谓阴从上来,居乾之中,文饰刚道,交于中和,故“亨”也。分乾之二,居坤之上,上饰柔道,兼据二阴故“小利有攸往”矣。
 
  天文也。
  虞翻曰:谓五。利变之正,成巽,体离。艮为星,离日坎月,巽为高。五,天位。离为文明,日月星辰,高丽于上。故称天之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
  虞翻曰:人谓三。乾为人。文明,离。止,艮也。震动离明。五变据四,二五分则止文三。故以三为人文也。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
  虞翻曰:日月星辰,为天文也。泰震春,兑秋。贲坎冬,离夏。巽为进退,日月星辰,进退盈缩,谓朓侧朏也。历象在天成变,故“以察时变”矣。
 
  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虞翻曰:泰乾为人。五上动,体既济。贲离象,重明丽正,故“以化成天下”也。
  干宝曰:四时之变,县乎日月;圣人之化,成乎文章。观日月而要其会通,观文明而化成天下。
 
  《象》曰:山下有火,贲。
  王廙曰:山下有火,文相照也。夫山之为体,层峰峻岭,峭崄参差。直置其形,已如雕饰。复加火照,弥见文章。贲之象也。
 
  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虞翻曰:君子谓乾。离为明,坤为庶政,故“明庶政”。坎为狱,三在狱得正,故“无敢折狱”。噬嗑四不正,故“利用狱”也。
 
  初九:贲其趾,
  虞翻曰:应在震,震为足,故“贲其趾”也。
 
  舍车而徒。
  虞翻曰:应在艮。艮为舍,坎为车;徒,步行也。位在下,故“舍车而徒”。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崔觐曰:刚柔相交,以成饰义者也。今近四弃于二比故曰“舍车”。车士大夫所乘,谓二也。四乘于刚,艮止其应,初全其义,故曰“而徒”。徒,尘贱之事也。自饰其行,故曰“贲其趾”。趾,谓初也。
  王肃曰:在下,故称趾。既舍其车,又饰其趾,是徒步也。
 
  六二:贲其须。《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侯果曰:自三至上,有颐之象也。二在颐下,须之象也。二无其应,三亦无应,若能上承于三,与之同德,虽俱无应,可相与而兴起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卢氏曰:有离之文以自饰。故曰“贲如”也。有坎之水以自润,故曰“濡如”也。体刚履正,故“永贞吉”。与二同德,故“终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王弼曰:有应在初。三为寇难,二志相感,不获交通。欲静则失初之应,欲进则惧三之难,故或饰或素。内怀疑惧,鲜洁其马,翰如以待。虽履正位,未果其志。匪缘寇隔,乃为婚媾,则终无尤也。
  陆绩曰:震为马,为白,故曰“白马翰如”。
  案:皤亦白,素之貌也。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
  案:坎为盗,故疑。当位乘三,悖礼难饰,应初远阳,故曰“当位疑也”。
 
  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崔觐曰:以其守正待应,故“终无尤也”。
 
  六五:贲于邱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虞翻曰:艮为山。五半山,故称邱;木果曰园,故“贲于邱园”也。六五失正,动之成巽。巽为帛、为绳。艮手持,故“束帛”。以艮断巽,故“戋戋”。失位无应,故“吝”。变而得正,故“终吉”矣。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荀爽曰:艮,山。震,林。失其正位,在山林之间,贲饰邱陵,以为园圃,隐士之象也。五为王位,体中履和,勤贤之主,尊道之君也。故曰“贲于邱园,束帛戋戋”。君臣失正,故“吝”。能以中和饰上成功,故“终吉”而“有喜也”。
  虞翻曰:五变之阳,故有喜。凡言喜庆,皆阳爻。束帛戋戋,委积之貌。
  案:六五离爻,离为中女。午为蚕丝,束帛之象。
 
  上九:白贲,无咎。
  虞翻曰:在巽上,故曰“白贲”。乘五,阴变而得位,故“无咎”矣。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干宝曰:白,素也。延山林之人,采素士之言,以饰其政,故“上得志”也。
  虞翻曰:上之五得位,体成既济,故曰“得志”。坎为志也。
 
  《序卦》曰:致饰然后通则尽矣,故受之以剥。剥者,剥也。
  崔觐曰:以文致饰,则上下情通,故曰“致饰然后通”也。文者致理,极而无救则尽矣。尽,犹剥也。
 (坤下艮上)。剥:不利有攸往。
 虞翻曰:阴消乾也,与夬旁通。以柔变刚,小人道长;子弑其父,臣弑其君,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剥,剥也。
  卢氏曰:此本乾卦。群阴剥阳,故名为剥也。
  柔变刚也。
  荀爽曰:谓阴外变五。五者至尊,为阴所变,故曰“剥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
  郑玄曰:阴气侵阳,上至于五,万物零落,故谓之“剥也”。五阴一阳,小人极盛,君子不可有所之,故“不利有攸往”也。
 
  顺而止之,观象也。
  虞翻曰:坤顺艮止,谓五消观成剥,故“观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虞翻曰:乾为君子,乾息为盈,坤消为虚,故“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则出入无疾,反复其道。易亏巽消艮,出震息兑,盈乾虚坤,故于是见之耳。
 
  《象》曰:山附于地,剥。
  陆绩曰:艮为山,坤为地。山附于地,谓高附于卑,贵附于贱,君不能制臣也。
 
  上以厚下安宅。
  卢氏曰:上,君也。宅,居也。山高绝于地。今附地者,明被剥矣。属地时也。君当厚锡于下,贤当卑降于愚,然后得安其居。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虞翻曰:此卦坤变乾也。动初成巽,巽木为床;复震在下,为足,故“剥床以足”。蔑,无。贞,正也。失位无应,故“蔑贞凶”。震在阴下,《象》曰:以灭下也。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卢氏曰:蔑,灭也。坤所以载物,床所以安人。在下,故称“足”。先从下剥,渐及于上,则君政崩灭。故曰“以灭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虞翻曰:指间称辨剥。剥二成艮。艮为指,二在指间。故“剥床以辨”。无应在剥,故“蔑贞,凶”也。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郑玄曰:足上称辨,谓近膝之下。屈则相近,信则相远,故谓之辨。辨,分也。
   崔觐曰:今以床言之,则辨当在第足之间,是床梐也。“未有与”者,言至三则应,故二“未有与”也。
 
  六三:剥无咎。《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荀爽曰:众皆剥阳,三独应上,无剥害意,是以“无咎”。《象》曰:失上下也。
 
  六四:剥床以肤,凶。
  虞翻曰:辨上称肤。艮为肤。以阴变阳,至四乾毁,故“剥床以肤”。臣弑君,子弑父,故“凶”矣。
  王肃曰:在下而安人者,床也。在上而处床者,人也。坤以象床,艮以象人。床剥尽,以及人身,为败滋深,害莫甚焉。故曰:“剥床以肤,凶”也。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崔觐曰:床之肤谓荐席,若兽之有皮毛也。床以剥尽,次及其肤,剥于大臣之象,言近身与君也。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虞翻曰:剥消观五。巽为鱼,为绳;艮手持绳贯巽,故“贯鱼”也。艮为宫室,人谓乾;五以阴代阳,五贯乾,为宠人,阴得丽之,故“以宫人宠”。动得正成观,故“无不利”也。
  何妥曰:夫剥之为卦,下比五阴,骈头相次,似贯鱼也。鱼为阴物,以喻众阴也。夫宫人者,后夫人嫔妾,各有次序,不相渎乱,此则贵贱有章,宠御有序。六五既为众阴之主,能有贯鱼之次第,故得“无不利”矣。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崔觐曰:鱼与宫人皆阴类,以比小人焉。鱼大小一贯,若后夫人嫔妇御女,小大虽殊,宠御则一,故“终无尤也”。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德车,小人剥庐。
  虞翻曰:艮为硕果,谓三已复位,有颐象。颐中无物,故“不食”也。夬乾为君子,为德;坤为车,为民;乾在坤,故以德为车。小人谓坤,艮为庐;上变灭艮,坤阴迷乱,故“小人剥庐”也。
 
  《象》曰:君子德车,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侯果曰:艮为果,为庐。坤为舆。处剥之上,有刚直之德,群小人不能伤害也。故果至硕大,不被剥食矣。君子居此,万姓赖安,若得乘其车舆也。小人处之,则庶方无控,被剥其庐舍,故曰“剥庐,终不可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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