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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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据此可知,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以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形式把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施工。相应的,违法分包指的就是承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中关于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中做出过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建合同工程所需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3)施工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施工人施工;

(4)总包方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 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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