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京山租赁问题

民国时京山租赁问题
王宪斌
鄕间平原,都是水田,全县自耕农多,大地主少,即或有少数余田出租,水田普通都是三七租,即地主三成,佃户得七成。一年只收一次,至于春季豆麦,冬季蔬菜,槪不纳租,亦有收二八租者,至于山坡地与旱田,以及庄屋,租稞更少,甚至仅收一点象徵性的租金而已。此係就一般丰年而言,如遇天灾水旱,验籽纳租者有之,全部免除者有之,由租佃双方协议,因此租佃关係,情感非常和睦。
关于贷款利率,大都每月加二五,长年加三,(即十元每月加二角五分),均以单利计算,如时间太长,亦有以二分计算,与现在银行利息比较,似乎太高,与黑市利率比较,相差不多,但凭信用借款,只由债务人书普通借据一纸,隨便设一保人,交给债权人收存,保人只证明债务是实,並不负赔偿责任,债权人不虑倒债,债务人亦不存心骗债,万一因天灾人祸,届期不能归还,总有一个交代,纵然本身不能还,子子孙孙都要还,且有一种不成文的规定,「父债子还,子债父不知」,就是说父亲所欠的债,由儿子归还,儿子所借的私债,父亲可以不承认,不像现在动輒诈欺背信,或恶性倒骗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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