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19年5月)
一、两部委明确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将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比例,调整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对于不超过18%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二、两部委明确车辆购置税几项具体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明确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一是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二是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自产自用应税车辆,其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三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四是免征公共汽电车辆车辆购置税的城市公交企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车辆必须是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五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六是减免车辆转让改变用途、已征车购税车辆退回生产销售企业,涉及车购税补征、退税的,其计税价格按使用的年限每年减计10%,退补税额不得为负数。
三、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执行。
四、税务总局再度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一是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其他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的,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二是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非正常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三是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以及各项证照、批复、决议、证明等相关文件。
五、5月28日起“六税一费”优惠事项全部改为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时,“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依规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六、三部委公布一批182户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公告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七、部分政府性基金或减半征收或可抵免。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一是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二是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三是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四是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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