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购买宅基地后将户籍迁入该村集体,拆迁时能否得到安置?

最高法:购买宅基地后将户籍迁入该村集体,拆迁时能否得到安置?

导读:老赵一家在很多年前购买了隔壁村老张家的宅基地及上房屋,支付了购房款,老张也把自家的宅基地证给了老赵。老赵一家就此就搬到该村生活居住了。不久还把一家的户也迁入该村了。现在村里要拆迁了,老赵本来挺高兴的,但是听征收方说他家不符合安置条件,不能给他家安置。老赵一下子就愁起来了,这不给安置,只拿货币补偿,都买不到房子居住。那老赵一家真的不能获得安置吗?

对此,(2019)最高法行申1095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这样的认定:非本村的村民购买宅基地及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了该村,并在该村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故没有换发,但至今仍合法有效,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的,也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了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涉案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由于当事人户籍迁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律师说法:老赵一家已经在该村生产、生活居住这么多年了,在已经和该村产生密切的联系,并且户口早就迁入了该村集体,应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老赵一家应当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并且,如不给老赵一家安置,明显降低了老赵一家的生活水平,这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相背离。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这是征收的基本原则。如被征收人与上述情况类似,据此拒绝予以安置,建议被征收人依法进行维权,争取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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