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员工如何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从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梁栩境: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合伙人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走私普通货物罪行为人往往以单位的模式进行,因此在案中除单位的负责人外,还会有不少普通员工被卷入案件。由于涉及到取证以及担心串供、潜逃等问题,故员工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中被取保的可能性较低。笔者认为,在一起刑事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前,犯罪嫌疑人较可能被释放的两个关键节点,分别为被逮捕前的37天黄金时间以及审查起诉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37天,笔者已有不少文章进行详尽介绍,现就走私犯罪单位员工在审查起诉期间如何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进行说明、分析。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涉及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刑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上述法规对此制度的适用的说明尚停留在相对笼统的阶段,具体的情况仍需辩护人进行分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相关条文,笔者认为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均可通过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如对于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可参考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在适用此规定时,笔者认为应注重证据上的变化,例如走私案件中鉴定意见前后结论不同或数额发生巨大变化,又如单证问题上相关文件发生严重缺失的情况等,但据笔者经验,实际上在不认罪的情况下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难度较高,较大部分的案件均不适用。
对于认罪的案件,则主要参照第十五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上述七项情况,系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考察是否必要继续羁押的关键。笔者认为,如何联动七项情况的特点,系提起此制度的关键,下文将具体分析。
二、如何根据第十五条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七项要素在规定中仅有简单的一条描述,并未提出具体的量化参考标准,故笔者认为需根据案件证据、事实等情况,高度切合案件提出七项要素的情况,为嫌疑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
1.犯罪事实
对于此要素,可具体参考由侦查机关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由于系单位员工,故《起诉意见书》中往往会写明员工系受到单位或相关人员的指使,实行犯罪行为。此时员工虽有故意的情况下但相关行为具有职务性或不可抗拒性,其性质和主动追求走私犯罪行为并获取利益有一定的区别。辩护人在对犯罪事实进行论述时,应注重嫌疑人的地位、角色、权力以及在整个走私犯罪链条中的作用等,尽可能淡化嫌疑人的影响力。
2.主观恶性
主观恶性往往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对行为的认知以及对结果的追求等,在案证据中,较能全面体现的主要在讯问笔录当中。在讯问时,犯罪嫌疑人会具体表达自己对行为的认知以及所作所为的原因。同时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以及其他协助调查的情形,亦是影响其主观恶性评价的关键。
3.悔罪表现
笔者认为悔罪表现具体分为两方面, 一系《起诉意见书》中明确的是否坦白、供认不讳等;另一方面即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对自身行为的认知。
此外,认罪认罚制度为悔罪表现提供了新的参考因素。对于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笔者在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会同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通过签订《具结书》确认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从而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作铺垫。
4.身体状况
正常而言,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均是身体相对健康、正常的。笔者所办理的大部分案件,即便嫌疑人存在疾病,实际上亦未达到考虑变更强制措施的标准。
故对于此要素,笔者认为大部分嫌疑人并不具有,但有两点在办理案件时仍需注意。
一方面,由于现阶段监所所认定的严重疾病往往伴随着并发症,故在考虑患病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达到严重标准的同时,亦应关注其病情是否会恶化等,如高血压所并发的肾、眼等部分的疾病或技能下降。
另一方面,由于看守所并未注明除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外的其他严重疾病的种类,故笔者建议可参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两项文件关于严重疾病的规定,再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
5.案件进展情况
笔者认为案件进展情况,可从如下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
首先,关注嫌疑人已被羁押的长度,以此综合嫌疑人的责任大小进行对比;
其次,关注现阶段证据是否已经基本落实,如嫌疑人自身供述是否稳定,涉及到嫌疑人的证据(签认的书证等)是否已经确认无误;
最后,最好能够得出没有退查的必要或即便退查相关证据亦不涉及到自身的嫌疑人等。
6.可能判处的刑罚
笔者认为此项系考虑的重点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则不可取保候审,此亦意味着此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为零。同时亦有规定,对于如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等更低刑罚的,可取保候审。
故在对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分析时,则需结合如走私犯罪的数额、自首、立功、主从犯等各项情节进行分析。更深入点,则需要考虑走私犯罪链条、单位犯罪等问题。
7.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
此项考虑的系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一般情况下若非累犯,此时均可认为属于初犯、偶犯,若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三、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完成具体分析后,辩护人需根据事实、证据情况,结合案件自身的特点,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必要时还需与检察官进行预约、会面,详细说明情况。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可参照本人曾经办理案件的实战文书。
梁栩境
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合伙人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几十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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