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能为涉嫌金融职务犯罪的单位做什么?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笔者发现,在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仅有极少部分案件的单位(公司)负责人或将来的诉讼代表人在侦查阶段便聘请了辩护律师,大部分案件均在审判阶段才有辩护律师介入,甚至部分单位(公司)仅安排诉讼代表人出庭,而没有为单位(公司)聘请辩护律师。笔者认为,在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前,可视情况聘请辩护律师为单位(公司)辩护,在进入审判阶段后,则必须为单位(公司)聘请辩护律师。具体原因如下:
一、单位作为排名靠前的被告需要辩护律师协助
若一起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则起诉后,全案的单位均会被列为被告单位,排在《起诉书》的前列。
换言之,在进行庭审时,如对于《起诉书》的相关意见、控辩审三方进行的讯问与询问、自行辩护等,均会由单位(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先行进行。此时,单位(公司)对于涉案事实、证据的核心问题的回应尤为重要,甚至会影响着辩护基本策略的定制以及案件的走向。
单位(公司)有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则可以在审判阶段提前确定好辩护的策略,制定相关质证意见,用一句较为通俗的话语,则是有专业人士在“带节奏”,让庭审辩方的观点更为鲜明,有助于案件顺利进行。
笔者曾见到一起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该案中第一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大量涉及事实、证据的辩护、质证意见,随后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其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加强、补充,让辩方各律师的意见能够有充分的展示,最终该案取得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二、诉讼代表人一般无法充分表达辩护意见,需要辩护律师协助
涉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掌管实权的人物,一般在侵犯金融职务犯罪被立案后,便被刑事拘留。换言之,单位中了解单位运作、对单位决策掌管权利的人,一般也会因涉嫌侵犯金融职务犯罪而被牵涉进来。
由于实权人物同时是案件的被告人,故不能担任诉讼代表人。此时,一般会寻找在单位内工作,但并不涉案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此类人员虽对单位内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由于并不涉案,故对于案情以及单位可能面临的结果并不清晰;且工作人员对于单位的核心利益、涉案高层人员量刑的轻重并不关心,不能期待其能够为单位、涉案人员争取相关合法利益。
笔者认为,诉讼代表人在庭审中只需回答所了解的问题即可,对于金融职务犯罪的核心事实、证据等,可尽可能地交由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协助。换言之,为单位聘请律师,能够让单位(诉讼代表人)所发出的声音有利于单位及在案的其他被告人。
三、为单位争取更低的处罚,尽可能保留单位
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刑事处罚的同时,对单位处以罚金。
此时若对于在案件了结后不打算继续运营的单位(公司)而言,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单位(公司)方面的努力降低相关人员的刑罚。
而大部分情况下,由于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内尚有其他经营的合法业务,故单位在案件结束后,仍有可能继续运营、盈利,此情况下对于如何让单位获得更低处罚并保留单位,则成为辩护工作的关键。
无论作有罪或无罪辩护,有辩护律师介入帮忙,均可在相关范围内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在考虑是否聘请辩护律师为单位辩护时,不仅需要从单位利益考虑,亦应从各被告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虑。
张王宏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几十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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