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合同与交易(含相关规定及起草审查要点)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若干交易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律师应对此类交易合同有大致把握,并对未经批准的法律后果有清晰认识。

此处,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有些交易虽涉及合同,但合同本身不是重点。关于这些交易,律师从整个交易的全盘考虑合法性、可行性时,不至于会忽视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批准这些程序,因此我们首先将这些事项列举如下,不列为本文讨论范围:

1.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

2.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回购/收购本公司股份;

3.上市、发行债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

本文要考虑的情形是:当律师遇到某些特殊合同时,要特别审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批准的程序,否则就会产生特殊风险。由于这些情形需特别归纳,下文将分类别对这些特殊情形予以论述。

第一类:担保类交易

一、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提供担保需要特殊程序:

1. 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 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未经决议的后果

关于未经决议的后果,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18、19条的要旨可归纳如下:

1. “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2. 未经决议的担保行为,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3. 债权人善意的判断标准:必须对决议进行形式审查。

4. 特定情形的担保行为,不受有无决议的影响,具体包括: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

(2)公司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3)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相对人提供担保;

(4)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5)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另外,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方”仍需要承担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但这显然已经难以符合债权人的目的。

三、公司担保类起草审查要点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债权人一方,审查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合同时,必须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具体来说,债权人一方律师的审查要点包括:

(注:下文中的“公司”为担保方)

1.审查公司决议。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这种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需要做到:

(1)审查决议是否适格。

确定交易是必须应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交易,还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都可以的交易。

如果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交易(即,关联担保),应审查是否经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是法律规定必须经决议的交易,但是由股东(大)会,还是由董事会决议并未明确的(即,非关联担保),原则上相对人审查有决议即可,具体公司内部如何规定的可不用考虑。

(2)审查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

关于决议文件中,参与表决的股东、董事签章名称是否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名称一致。可通过“法天使-律师助手-工商信息库”等渠道进行查询。

(3)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表决股东所代表的股权(份)比例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各股东股权比例是否与工商登记中一致,或董事票数是否过半。

另外,如是关联担保,相对人应当审查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该类交易,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过半数表决。

《公司法》第16条第3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审查股东或董事签字。

审查时要注意,对于仅有执行董事(没有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执行董事的,在决议落款“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处上应各有一处签字。

至于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交易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情形的,相对人可不用过分担忧,审查决议仅做到形式审查即可。

2.其他需审查要点

(1)将公司决议复印件和章程作为附件,由公司一方(担保方)确认其真实性。

(2)在合同内添加“陈述与保证”条款,保证该担保事宜已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内部决策通过。

(3)如有必要,律师可以到工商部门查询对方章程。

注意:在已知对方章程内容的情形下,有关决议必须符合章程要求,否则就不是“善意”相对方了。

第二类:上市公司为主体的交易

一、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交易情形归纳

下表对上市公司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交易进行了归纳。

法律规定的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合同

二、未经批准的后果

1. 上述情形中,如果交易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程序,上市公司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合同一般有效。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属于行政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指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该类规定未经决议,合同也是有效的。

例如: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14号]中,最高法院认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系行政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公司法》(2005)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性规定,如果秋林股份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买卖协议》的效力。

2. 如果违反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证监会或证交所会给予一定的处罚,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3. 注意上表中的担保类合同不同于其他交易,必须同时要符合《公司法》第16条规定,且合同相对方要适当审查,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关于这部分的具体内容,请参考本文第一类:担保类交易”的相关说明。

三、上市公司为主体的交易起草审查要点

此类交易一般都是金额较大的交易。无论是上市公司一方从合规的角度,还是合同相对方从防范风险的角度,都有必要适当审查上市公司一方的内部批准手续,同时在合同中可要求上市公司一方承诺已经履行相应批准手续,或将相应批准手续作为合同先决条件。

如果是关联交易,应建议当事人严格履行批准手续,既是为了遵守监管规定,也为了避免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利益”而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类:董事、高管、股东的关联交易

一、董事、高管、股东关联交易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八项董事、高管的禁止行为,包括“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24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涉及股东大会批准)。

例如:

  • 公司向董事、高管签订借款合同,提供借款;

  • 总经理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公司;

  • A公司采购B公司产品,AB公司都是同一个控股股东等。

这些类似情形就应适用上述规定。

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前述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董事、高管、股东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

赵庆茹、刘雅茹与刘启国、抚松县露水河天祥土特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吉06民终48号。

但在关联交易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以控股股东利用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为典型,仍可能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导致合同无效。

三、关联交易起草审查要点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或者有关联交易“嫌疑”的交易和合同,律师应注意:

1. 提示当事人尽量依法履行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或同意程序,征得非关联股东同意或批准。如果不能由股东(大)会批准,由非关联董事同意,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责任、降低风险。

2. 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上述程序,则应向当事人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类:其他合同

例如:《公司法》第169条规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实务中公司章程中也可能在法定情形之外自行规定一些需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交易,特别是接受风险投资的公司,其章程中经常有投资方特别要求的批准程序。

这些情形下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决议而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规定,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从合同相对方的角度,律师无需特别考虑对方公司内部审批问题,事实上律师也不知道对方的内部审批要求。但对于下列情况,律师应予注意:

1. 涉及关联交易时应考虑风险。

请参考“第三类:董事、高管、股东的关联交易”。

2. 我方已知对方公司章程里有对此类交易的特殊要求。

此时则应审查对方的相应程序手续。至少应该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具体作法可参考“第一类:担保类交易”,否则我方为恶意,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最后归纳一下:

1. 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类合同必须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手续进行形式审查。

2. 监管法规对上市公司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有要求的应予遵守,否则将导致处罚。

3. 董事、高管、股东的关联交易应考虑非关联股东同意,否则存在风险。

4. 对于一般合同,合同相对方可无需审查对方的内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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