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质证方法简述
原创 郑传波 滔滔雄辩 2018-03-21
郑传波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所有的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及运用进行的。于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新《司法鉴定鉴定程序通则》将鉴定人出庭作证专门规定为一章,这就说明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将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变得更加重要。那么鉴定意见质证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应对鉴定人与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进行审查。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二是资历、能力要求。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通过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查,可以直接导致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鉴定意见失去证据效力,不被法庭采纳。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通过对回避事项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鉴定活动因受到不当干扰,鉴定人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等而做出的虚假鉴定被法庭采纳,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通过对检材的来源,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材是否充分、可靠等几方面的审查,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
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意见的书面格式(鉴定文书的类型)和内容、鉴定人的人数、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等问题。
鉴定意见在形式内容上的完善程度,不仅影响到鉴定意见本身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且也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鉴定过程和鉴定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根据这样的设备和方法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可靠性有多大。在鉴定实务中,常常出现鉴定意见书格式不规范、甚至套用模板等问题,在质证过程中要注意此类问题。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在质证过程中,还应注意程序合法性问题。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依法回避,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影响;鉴定人是否依照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基于专业知识,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就专业性事项进行鉴定;鉴定人是否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若为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有不同意见的,是否注明并签名或盖章。
六、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最重要的就是鉴定意见部分,对此部分内容的质证也是重中之重。鉴定意见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有矛盾,结论是否明确等,都是需要审查的重点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需要作出明确意见。“可能是”、“倾向是”、“不排除”等倾向性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在刑事案件中则没有证据价值,更没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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