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合同 | 韩世远老师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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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如何建立?
市场经济离不开合同,更离不开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服务。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塑造,离不开中国的合同立法、合同司法以及法律人的各种合同服务,合同库的缔造当然影响长久、意义深远。
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年中国改革向何处去的时候,法律界的前辈们曾经思考和探讨与建立我国商品经济新秩序有关的法律问题,具体可参见林亨元主编《民法与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搜集了一些法律界前辈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在《民法典》行将生效的今天,法律人回首过往,仍应反思,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如何建立?这也可以说是法律人应有的“不忘初心”。重读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似乎有些基本问题被人们忽略了。
1.整个案件的审理,所展现的似乎只是一种“结果导向法思考”:被告必须走人。与之相伴,被告也很容易被贴上“敲竹杠的钉子户”的标签;
2.原告诉称: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可见地方政府也在其中扮演了一些角色;
3.法院查明,新宇公司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03年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
换个角度看,该案事实难道不是一出资本的骄纵?法律人该如何评价一方随意撕毁合同、非法侵害他人财物?法院认为“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难道新宇公司才是这种“整体意志”的代表?即便是征收,还强调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该案两个商事主体之间,恐怕不好说有什么公共利益的需要。
时代广场作为新宇公司开发的商业用房共六层,地上一至三层对外分割销售,售出后又要收回。新宇公司对于既已售出的三层,本不应再作为其重新布局的对象。法院如何在对此不加任何思考的情况下,便确定了“被告必须走人”的预判?支撑法院的“勿使社会财富浪费”的想法看似合理,可本案这里涉及“社会利益”吗?原告辩称“房屋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真的就不需要过问一下原因吗?本案审理结果,除了返还冯玉梅购房款之外,还赔付了一大笔钱,像是用钱解决了问题。这样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后果?相信影视作品中有钱人打人几个嘴巴子再往人脸上甩一把钞票的桥段,将会在中国社会主义大地上真实地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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