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两次起诉离婚的间隔时间有没有变化?
《民法典》生效后,第一次离婚被法院驳回后要等一年才能再次起诉离婚吗?
与旧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一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人认为此条款是将原来的六个月期间延长为一年了?
其实并不是这样。关于“六个月”的规定并不是旧婚姻法中的期间,而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提起诉讼程序的期间,即“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仍然有效。也就是说,第一次离婚被驳回后过六个月是仍然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的。
但《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况下,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等于明确保障了原告诉请的权利,对于想要离婚的人来说,是对其权利的保障。
如果分居满6个月未满1年,向法院诉请离婚,被法院支持诉请的几率大吗?
旧法中并无明文规定第一次诉请离婚被驳回后第二次诉请离婚就一定会被判离,《民法典》中对六个月这个期间也并无特殊规定。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在满6个月不满1年的情形下再次诉请离婚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际上还是在整体判断双方是否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并据此依法作出裁决。
当然,当事人为求稳妥,并愿意再等待一段时间,待分居时间满一年后再次诉请离婚时,其诉讼请求是有法律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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