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10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工伤!(转需)

本文导读:在大家的一般认识中,通常认为只要因为工作引起的伤害就该被认定为“工伤”。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对工伤的认定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并不是所有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都能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的赔偿。

本文结合法院判例,总结分析了4种“不算工伤”的情况(总计10种情形)——

一、在岗期间,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不算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非因工作原因引起,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分为以下3种情形:

  1.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 当员工在工作期间遇到自然灾害,诸如“地震导致车间房屋倒塌”等原因造成的伤害,也不属于“工伤”的范围,而属于民法范畴。
  3. 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或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被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超过“48小时”的,则不能被认定“工伤”;同时,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判例:(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判决文书

在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张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二、上下班期间发生事故不能被认定工伤的两种情况

1、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非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判例:(2019)皖01行终608号判决文书

本案中,员工提前下班擅自离岗,在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劳动局出具了工伤认定书,但是公司上诉后最后法院判定不属于工伤,原因就在于:丁某在非合理的时间下班,且事故发生的地点,经法院认定,不属于从“公司”到“家”的合理路线范围。

对于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除了要考量职工是否是在上下班合理路途之外,还需要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故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

三、出差期间不被认定工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1、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2、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3、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醉酒和吸毒不仅危害人类健康,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由于醉酒和吸毒等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都不能作工伤处理。

4、自残或者自杀的

通过自残和自杀等行为,对自己的人身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5、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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