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出罪功能
案情
甲主办一起寻衅滋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来甲认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就报请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并改作治安处罚。后来,该起案件又因其他事牵连出来,并认为属于降格处理。后甲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刑。问,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浅析
在实操视角来看,免刑一般相当于无罪,但是无罪判决实在是很不一般,因此免刑判决基本大体能接受,因为裁判往往是权衡的事,除非本来就没有瑕疵。
对于职责在身的人,最好的态度就应该是,敬畏职责,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这体现在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之中。
玩忽职守罪,是中等型罪名,最高刑是7年,最低是1到6个月的拘役。
玩忽职守罪最重要的两个方面特别对人有警示作用。一个是后果问题,另外一个是时效问题。
先说第一个,玩忽职守罪是实害犯,即没有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严重后果的发生,行为人不必有预见即够罪。这一点是最为厉害的。此处虽然有分歧,但也是有限的。因此,玩忽职守罪的后果是一种客观处罚条件。
这就警示人们,履职要有一种如履薄冰的责任感,不然,一旦有严重后果,就具备了处罚条件,当然,对于因不具有预见可能性而导致罪刑不协调的情形,也可以不入罪。
因此,针对第一个特点,实务者一般都会严格走程序予以防范。例如,上线走的案件,如果改变下行了,要先行移诉,不然,你会有可能遇到麻烦。基层长期办案的都懂这个道理。有人认为,这样不是很浪费资源吗;还有的认为,上面还考核起诉率呢,移诉多但公诉少是不是会影响考核?这些观点往往不是实操者的观点,同时上述见解者也忽略了程序的出罪功能。
诚如刘艳红教授所言,“程序是有出罪功能的”,严格按程序办案,可以冲抵不法。具体到本案,该移诉不移诉,基本上很难说清楚了,加之最终是免刑判决,罪与刑又相适应,基本上就是不变的了。
玩忽职守罪的第二个厉害之处是时效的起算。它的时效起算是自后果发生之日起算,这也是实害犯一大特点。对于玩忽职守来说,这基本上等于终身追责了。例如,甲玩忽职守,但一直未东窗事发,那么时效就没启动,一旦事发造成严重后果,时效这才开始计算。
综上,办案程序不是可有可无,从理论角度讲,程序也有出罪功能,按程序办事往往是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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