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合法永居再迎利好! 访问签证可计入,合法居留再久都算数!
该“10年”中出现的“逾期居留”(Overstaying)情况,可能根据移民法第276B的相应条款(Paragraph 276B)予以“豁免”(也就是该“逾期居留”能够被计算加入“10年合法居留”当中),并且,这还需要搭配移民法第39E的内容(有在相关规定/允许的“期限”内,完成递交申请)来加以判断;
说白话,这一般是指:如果当事人在该“10年”期间,曾经在申请(后来/之后的)签证之前,有过一小段时间的逾期居留,并且该签证申请有成功(获签)的话,那么该段“逾期居留”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一小段时间”,基本指的是“签证和签证之间”的逾期滞留(Overstay)时间,意思是说,该段“逾期居留”必须是“有期限”或者说有个“终结”的时间点的(Book-ended)。只有“Book-ended”的逾期居留可以被计算纳入“10年合法居留”的时间当中,也就是不会造成“10年合法居留”的中断/断档;反之,如果该“逾期居留”属于“Open-ended”(没有明确结束点的“逾期居留”),那么,由于当事人最后那段“没有持有合法签证”的时间(逾期滞留时间),最终的导向不是获得一个合法签证,不属于“签证和签证之间”的滞留情况,便不能被忽略/豁免,不能被计算进去“10年合法居留”当中。


移民局拒绝了M先生的10年合法永居申请,因为移民局认为,M先生的“10年合法居留”是起始于2001年10月5日(也就是当初他申请到学生签证返回英国的日期),因此这么算起来的话,直到2011年7月,M先生并未待满“10年合法居留”。
于是,M先生针对移民局的拒绝,提出了司法挑战。(这个案件最初本来上级裁判法庭都不愿意接,但后来上诉法院同意进行审理。)
在这里,上诉法院的主要需要裁决的重点,在于当初M先生离境(回国)申请学生签证的时候(2001年9月时),他的“10年合法居留”(2001年4月至2011年7月间)是否因此被打破?
移民局提出的观点是,由于访问签证本身就不具备定居性质,是个短期/临时性签证,因此自然是不可以被计算进去“10年合法居留”当中的。
移民局补充,根据移民法第276A(a)(iii),一个人的“连续居留”(Continuous Residence)如果:因为这个人离开英国的时候,没有合理的“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他将会/将能够再“合法”回到英国来,那么该“连续居留”(自当事人离开英国起)就应该视为“破裂”。
可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 Stuart-Smith,却一举反对了移民局的论点。法官提出了以下的反驳:
所有“非永居”的签证,本来就当含有“临时/短期性质”,本来这些签证就意谓著,当事人应该要在签证到期时离开英国(而非滞留在这里),所以这种“不稳定性”和访问签证其实是一样的;
移民局的论点有意“带偏”法庭对于移民法第276A(a)(iii)的解读,想要法庭接受一个“访问者”希望通过其他合法签证回到英国(抱有这样的期待)是不对的,然而这是移民局刻意想要“左右”对于上述法条的解读,而不是单纯针对法条的内容做出字面解释;
因此法官认为,移民局对于第276A(a)(iii)的解读是有所“偏颇”的,而且该法条主要针对的是“未来”而不是任何过去(已经发生的)合法时间段。
最终,上诉法院表示,判断一个人离开英国后是否有“预期”要再回到英国,应该是根据“事实”来判断。
意思是说,从M先生的例子来看,他当初离境英国是为了申请学生签证回来(当初移民法规定,申请人不能持有访问签证直接在英国境内转签学生签证),并且他的学生签证也成功获签了。
所以依据“事实”来判断,M先生(当初)确实满足了“(有要)回到英国”的预期(Expectation of returning to the UK)。

从今天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确认,过去持有访问签证(Visit Visa)的时间,是可以被计入“10年合法居留”中的。
同时,这个案件也给我们提了一个很好的醒,就是“10年合法永居”的申请,根据的不只能够是申请人的“最近10年”时间,申请人在“过去”的时间中,如果已经有达到满足“10年合法居留”的时间,也是可以基于“该时间段”进行申请的。
从M先生的例子来看,他成功因此获得英国永居身份了。
有关于“10年合法永居”申请,其实可以聊的还有很多,如果莎粉们感兴趣的话,我们争取下次继续跟大家聊聊更多相关的主题。当然,如果您在准备上有任何问题,都可以联络我们的专业移民团队,丽莎将尽力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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