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籍和边界法案之“孩子入籍”改革来了!

上周,丽莎和莎粉们有聊到,英国的”难民政策改革法案“,被正式提上了议会立法程序。
其实,这个”草案“的全名叫做“国籍和边界法案”(Nationality and Borders Bill)
意思是说,除了难民政策之外,这项法案当中,还包含了其他有关国籍和边界法律修改的部份。
文章下面的内容,我们继续为大家说明。
首先,在国籍法上,相比于难民法,更多的修改是为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白话点说,国籍法方面的修改,比较不像难民法那样,主要是为了”打击“某部分移民,比如说让非法入境难民难以生存。
基于这样的概念,整体上来看,内政部对于国籍法提出的修改,是会有对于移民/申请人有利的部分。
1. 入籍/国籍上的“性别歧视”?
在过去,孩子母亲持有英国或英国殖民地(UK and Colonies,简称CUKC)身份的话,如果孩子是在英国境外出生,那么孩子母亲是无法直接将其CUKC公民身份,传给孩子的;反之,如果持有CUKC身份的是孩子父亲,却是可以的。
长久以来,这样的政策造成的影响是,当《1981年英国国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实施后,持有CUKC身份的父亲,如果具备“英国居留权”(Right of Abode),孩子就可以直接通过父亲的身份来获得英籍身份;可是持有CUKC身份的母亲,却不具备和父亲同等的权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2003年时,《1981年英国国籍法》曾被新增Section 4C,好让这些持有CUKC身份母亲的孩子,能够通过”申请入籍“(Registration)获得英籍身份。
无独有偶,这样具”性别歧视“的政策,不只出现在CUKC身份上,对于持有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简称BOTC)身份的人也是一样的。
如果孩子是在英国海外领土以外出生的,那么同样只有持有BOTC的父亲,能够将其身份传给孩子,母亲即便持有BOTC身份,是无法像父亲那样也传给孩子的。
而这一点,在上面提到的Section 4C中并没有获得解决。意思是说,至今,歧视性政策依然存在。
有人会问,那无法继承BOTC身份,有什么损失吗?
答案是有的。因为,这样的政策延伸影响到了,当初获益于《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也就是(在2002年5月21日时)持有BOTC身份的人,可以自动获得英籍的权利(有些孩子没有从母亲那里继承BOTC身份,被这样的利益排除在外了)。
那么,新的法律将如何修改?
根据“国籍和边界法案”(Nationality and Borders Bill),将会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再新增Section 17A,让那些(当初)被不公平对待的孩子,可以通过”注册“(Register)的方式,将母亲的BOTC身份继承下来。
然后,这些当事人,就可能进一步去申请英籍身份(Registration)。在这一方面,“法案”也提出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中新增Section 4K,让这类”入籍“变得可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上述情况的当事人,届时必须经历两道程序,也就是:先获得BOTC身份,然后再去申请入籍
比较遗憾的是,内政部对于这方面做出的”修正“,并不能直接让当事人一步获取英籍,在程序上还是需要走两关,稍微有些麻烦。
2. 针对“生父”非母亲法定配偶/伴侣的孩子
这种情况是说,如果一个孩子,他的“生父”(生理父亲),没有和生出孩子的母亲(就是孩子“生母”)结婚或结成合法伴侣关系的话,那么即便这个“生父”持有英籍,孩子也不一定能够获得英籍身份
根据《英国国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的Section 50(9A),在这种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没有结婚的情况下(非合法夫妻/法定伴侣),只有在“生母”是法律上单身(没有老公)的时候,孩子的生父才可能被认定为是孩子的“父亲”。
Section 50(9A)所说的是,可以“提供证据”是孩子“父亲”的人,比如说是通过DNA测试的证明,法庭的命令,或者孩子出生纸上父亲栏位所写的姓名。
这样的情况就可能造成,虽然孩子的亲生父亲持有英籍身份,但如果孩子的亲生母亲没有持有英籍或英国永居身份,并且亲生母亲的“法定丈夫”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那么,孩子恐怕无法依凭亲生父亲而获得英籍身份。
后来,通过一则名为K (A Child) v SSHD [2018] EWHC 1834 (Admin)的案件:内政部在2020年5月,开启了新的路径/程序给这些和K(案件当事人)有着类似情况的孩子,得以通过“Register”(注册英籍)的方式,成为英籍公民。
只不过,通过这种“Register”方式,当事人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目前是1,012英镑),这相较于能够“直接获得”英籍身份,还是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金钱等成本。
→ 法案提出的修改方向?
如同之前所预测的,”法案“并没有提出针对Section 50(9A)的直接修改;也就是说,在没有做出”根本性“修改的情况下,上述情况的孩子,依旧只能通过“Register”获得英籍,而不是自动获得英籍身份。
”法案“所提出的修改是,把目前《英国国籍法》Section 4E中提到的”时间限制“给移除。
讲白话,意思就是,原本对于这类孩子“注册英籍”,一定程度上还是根据移民局的“酌情处理”(Discretion);而修改过后,将更具法律保障,确保当事人能够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得英籍”。
必须说,”法案“在这方面并没有走得更远。某种程度来说,仍然维持了一定的”不公“。
3. 针对“无国籍”的孩子(Stateless)
在先前的”新移民计划“中,内政部就有提到,他们认为目前的相关政策是存在漏洞的,因为根据目前的《国籍法》,一个在英国出生并生活了5年的孩子,如果(仍然)没有其他国家的国籍的话(无国籍),那么就可以申请英国国籍。
这个现有的”路径“是根据《1981年国籍法》的Schedule 2之Paragraph 3,简言之,其要求还算宽松,主要适用:在英国出生且未满22岁,已经在英国至少居住5年且一直没有其他国籍的当事人。
内政部指出,这样的路径反而造成了,有些孩子的家长,会刻意不帮孩子注册其他国家的国籍(即便孩子符合申请),只为了让孩子保持“无国籍”的状态,以便取得英籍。
→ 他们想要怎么改?
根据”法案“,如之前所预想的那样,一定程度上将让国籍法(Nationality Law)向移民法(Immigration Rules)看齐。
意思是说,根据目前英国移民法针对“无国籍”的申请,如果一个无国籍的孩子,想要申请合法居留身份,这里指依据《移民法》Paragraph 403,那么想要申请“有限期签证”留在英国的无国籍孩子/申请人,是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曾尝试向(其他国家,如中国)的有关当局申请注册,但是却不被允许,并且也无法再得到其他第三方国家(英国和母国以外)的国籍了。
而在”法案“中所提出的是:未来对于这类“无国籍”申请,如果当事人已经介于年满18至22岁,那么比起未成年的无国籍孩子,将需要在申请英籍的时候额外提供更多证据,让移民局相信/说服移民局,当事人确实无法取得其他任何国籍了,所以只能入籍英籍。
从新增的法律条文来看,内政部在这边并不是直接照抄或挪用上面提到”移民法“的内容。不过,那个意思基本已经到味了。
总的来说:在国籍法方面的修改,大致方向还是和最初”新移民计划“提出的内容,没有出现过大的偏差。
当然了,法案的内容毕竟还是更加细节化的,确实了先前的一些预测或猜测,也补充了一些在之前”计划“中看不到或看不出来的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向。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我们希望上述对于《国籍法》的具体分析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丽莎也会持续关注,后面再给大家带来更多相关的介绍和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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