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领补助+逾期上报? 税局最新揭露“免罚”条件!

有关新冠补助的“Overpayments”(多付/超领)方面,英国税局最新发布了一份《CC/FS11a》指导文件,详细说明了对于“多领”补助份额(也就是领到自己原本不应该领到的部份),却没有诚实告知税局的情况,税局将会如何给出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人或许觉得有关这方面的“税局处罚”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
但这份新指导文件和之前不同的是,之前的指导文件只是说明什么情况下,税局会处罚当事人,但新的文件更进一步说明了,税局实际会给予的处罚内容(罚款比例),以及怎样的情况下,可能“免除”对于当事人的处罚
→ 首先,什么情况下会受到惩罚?
指导文件指出,如果当事人收到不属于/超出自己应该拿的补助的话,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告诉税局:
  1. 自雇补助(Self Employment Income Support Scheme):从收到“不属于”自己的补助金的当天开始算起,不超过90天内,需要主动通知税局;

  2. 留薪停职补助(Coronavirus Job Retention Scheme):从收到“不属于”自己的补助金的当天开始算起,或者从自己“不再适用”这项补助的该日算起的90天内,需要主动通知税局;

  3. 先前的“50%免单补助”(Eat Out to Help Out Scheme):从收到“不属于”自己的补助金的当天开始算起,同样不超过90天内,需要主动通知税局。

否则,如果超过上述“期限”,可视为Failure to notify(没有及时上报),而遭受税局的罚款。

→ 税局的罚款“区间”?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税局其实有制定一套参考标准,可以用来决定-应该对当事人,处以多少比例(%)的罚款:
1. 非蓄意情况(Non-deliberate)
意思是说,当事人当初“多领”补助的行为,并不是有意为之(比如说故意给出虚假申报,好拿到更多的钱)。
这样的话,再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主动”通知(Unprompted)税局上述情况,可以决定出不同区间的罚款比例:
  1. “截止日”后的12个月内“主动揭露”:罚款比例为0%至30%;

  2. 主动揭露但超过“期限”12个月或12个月后:罚款比例10%至30%;

  3. 12个月内的“非主动”揭露:罚款比例10%至30%;

  4. 超过12个月或以上的“非主动”揭露:罚款比例20%至30%。

2. 蓄意(多领)情况-Deliberate
  • 如果“主动揭露”给税局:罚款比例20%至70%;

  • “不主动”揭露:罚款比例35%至70%。

3. 被认定为“蓄意欺骗”(Deliberate and Concealed)-最严重情况
  • “主动揭露”给税局:罚款比例30%至100%;

  • “不主动”揭露:罚款比例50%至100%。

→ 有了“比例”参考区间,税局如何进一步决定实际罚款金额?
这可以分成8个决定步骤/因素:
  1. 先计算出“损失”,税局称之为“PLR”-也就是估计的税收损失(以补助来说,就是多给出去的钱)。在这个阶段中,税局还会判断,当事人是否知道自己“多领”,也就是当事人是不是故意为之;

  2. 断定当事人的“行为”:意思是说,当事人没有针对“多领”及时上报(Failure to notify)的行为,是否无意为之(Non-deliberate,比如不小心就超过期限),还是明知情况却不及时上报(Deliberate),甚至不只故意不上报,还试图隐瞒税局(Deliberate and Concealed),或者被税局认定为“蓄意欺骗/隐瞒”(Deliberate treated as Deliberate and Concealed);

  3. 主动揭露与否:也就是当事人的上述情况,是自己主动告知给税局,还是被税局发现的(被动让税局知道的);

  4. 根据当事人情况,参考并对照前面提过的罚款比例区间;

  5. 然后,根据当事人(对于调查)的配合程度,决定是否给予“罚款折扣”

  6. 根据前面5点,决定出罚款的确实比例(比如应交税金/欠款的65%);

  7. 再根据决定好的“罚款比例”,算出实际罚款的金额(多少钱);

  8. 最后,再考虑是否还有其他可能的“降低罚款”的特殊情况。

丽莎补充:什么是“被税局认定”的蓄意隐瞒?
税局指出,如果当事人是“明知”自己已经不再适用领取补助了,就是当事人明明知道,当时的情况,自己是不应该领取补助的,却还是继续领取(比如当事人原本是可以领的,但后来情况改变了,不再适用,却还是装傻继续领取的话);
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便当事人觉得自己只是故意不在期限内告知税局实情(Deliberate),可是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为去隐瞒这个情况,税局一般也会将其认定为“Deliberate and Concealed”(也就是“蓄意隐瞒”)
而被认定是“蓄意隐瞒”的话,适用的罚款比例自然就会比“蓄意但非隐瞒”(Deliberate)高,最高甚至可达100%。
→ 那么,如何能让税局“减少”罚款?
税局明确指出,这可以根据当事人所给予税局通知或揭露的“质量”程度,其实也就是当事人的“配合程度”,来决定要给当事人多少程度的“打折”。
这基本可以分成3部份:
  1. “Telling”因素:主动告知当事人的“多领”情况以及相关细节(包括详尽回答税局提出的相关问题),最高可给到30%的罚款折扣;

  2. “Helping”因素:帮助税局得出当事人“多领”的实际金额,包括相关的纪录和账户细节等,最高可给40%的罚款折扣;

  3. “Giving”因素:让税局可以直接获取或查看相关资料和文件,帮助和加速税局的调查,最高可给30%的罚款折扣。

税局表示,只要当事人能够积极地配合税局的调查,尽力达到上述3项因素,将会尽可能提高对于当事人的罚款折扣:
  • 当事人应尽快并主动地向税局揭露所有“多领”的细节和情况(包括实际金额等);

  • 并尽力配合,积极帮助税局完成调查,确认当事人“多领”的事实。

其实,对于补助的多领情况,税局更多的是希望,拿回那些本来就不需要支出的税收;所以说,如果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税局调查,税局是可能给予接近100%的罚款折扣的-这一点税局更特别在指导文件中提了出来。

最后,税局其实也指出,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免除”Failure to notify(没有及时上报)罚款:

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有“合理理由”造成逾期上报/通知;

  • 逾期上报/通知不是故意或有意为之;

  • 并且,在“合理理由”结束后,没有耽搁地立刻通报给税局了。

而所谓的“合理理由”,一般必须是“超出”当事人控制的情况,比如因为突发健康状况,导致(当下)无法及时通知税局,不得已造成了延误;但当紧急情况一结束,当事人就立刻通知税局了。

这样的话,税局一般可以考虑免除当事人的Failure to notify罚款。

不过,个别情况依然需要个别判断,如果莎粉们对于自己的情况,实在有疑问的话,建议提早咨询专业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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