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入住酒店意外摔倒致残,酒店不担责!


有媒体爆料:2018年底,70多岁的高老太,入住了诸暨某酒店,因不慎撞到房间内的钢化玻璃桌,颈椎严重受伤导致终生致残。

一石惊起千层浪!

在此次事件中,

酒店是否需要担责,

成了大家讨论的焦点。

今天,官方定论来了!

酒店无须担责

该案经我院一审,绍兴中院二审,

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31日,高某与女儿郭某一同入住某酒店。2019年1月1日晚间,高某在房间内走动时,意外摔倒受伤。郭某发现后,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员拨打120,并陪同郭某将高某送至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高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在住院期间,酒店向高某家属提供了免费住宿。2019年1月24日,高某转至北京某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事发后,高某家属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诉。高某在诉状中称,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间过于狭窄。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并经过床尾与办公桌之间狭窄的间隔。而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透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颜色和花纹,该设计方式很容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而酒店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因此,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52563.83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法官说法

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某于2018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次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对于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其次,高某与其女儿同住,家属明知高某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此外,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酒店客房内摔倒,但并无证据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内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

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并经现场勘查,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

(涉案酒店内的玻璃桌)

因此,我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现高某起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各项损失,该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并未损害高某的物权,或在现阶段对其权益造成损害,高某要求拆除酒店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高某因意外摔倒致残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按照《侵权责任法》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要素。不能因为一方存在损害后果,就要求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本案中,我院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采取实地走访、现场勘查的方式,还原案件客观真相,实践论证案件情况。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判定酒店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温馨提示酒店等服务群体,应当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教训,对自身酒店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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