粽子的税会处理
本文以粽子为例,聊一聊自产、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及对外赠送的税会处理。
粽子的税会处理
以粽子为例解析外购、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对外赠送的税会处理
严颖
案例:为迎接端午,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去超市采购节日礼品。甲公司购买了腊肉、菜油、糯米、粽皮若干斤,在职工食堂做成粽子;乙企业采购了熟的冷藏粽子。两家企业各自将粽子分成两部分:一份送给员工,一份送给客户。写出甲、乙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及涉及的会计分录。
一、增值税
(一)送给员工
1、甲公司将自制的粽子送给员工
(1)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甲企业将自产的粽子送给员工应视同销售;
(2)会计处理
a.采购时:(腊肉、菜油、糯米、粽皮时,进项抵扣税率为10%)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b.决定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c.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本例可按超市腊肉粽的售价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乙公司将外购的粽子送给员工
(1)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了,其进项税需要转出。
(2)会计处理
a.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b.决定以购进粽子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c.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理解:外购的相当于把一部分发放给职工的现金用实物方式发放出去,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进成本费用;而将自产的产品发放出去,相当于把自产的东西卖给自己然后再发放出去,要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二)送给客户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甲企业、乙企业粽子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注意:将外购或自产粽子赠送给客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析:会计上要求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对于职工福利来说,相关的经济利益就是职工的劳动力价值。所以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是确认收入的,而赠送客户的,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就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所以赠送客户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不论外购还是自产粽子,不论送给员工还是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本例可按超市腊肉粽的售价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对于将粽子送给员工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限额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送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企业发给员工,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人人有份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这种集体福利且福利标准不能分摊到人头的,按照现行政策,在实际征管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送给客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将端午粽子送给客户,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总结如下表格:
项目 |
会计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外购赠送给员工 |
不确认收入 |
不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 |
外购赠送给客户 |
不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其他所得,按20%代扣代缴 |
自产赠送给员工 |
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 |
自产赠送给客户 |
不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其他所得,按20%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