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简介

罗尔斯

约翰·博德利·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 2002),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

罗尔斯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字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

折叠 编辑本段 生平

罗尔斯

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役,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

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诺齐克当年有言,政治哲学出了罗尔斯之后,你可以跟着他思考、可以针对他思考、可是不能不理会他而思考。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特色,莫过于他对于「公平」意义下的「正义」这项政治价值的强调。此前的政治哲学,往往局部强调自由、平等、幸福、效率等某一项价值。罗尔斯独排众议,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公平,乃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正因为公平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所以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坐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都违反了正义。

折叠 编辑本段 个人论点

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是罗尔斯继蜚声世界的<正义论>之后的又一力作。在其中,罗尔斯继续并修正了他在《正义论》中发展出的公正观念,但是对其哲学基础进行了根本的修正。在其早期著作中,罗尔斯假定,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在基本的道德信念上同质、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广泛共识的社会,但是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之内,而且自由的制度本身就强化、鼓励着不同质的学说的多元化,并视之为自由社会的永恒状况。

“现在,严重的问题是,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是合乎理性的诸完备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任何人也别指望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种别的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的永久认可。”

政治自由主义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一种合乎理性的然而又是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之多元化,乃是在一个立宪民主政体的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正常结果。政治自由主义还假设,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并不拒斥一种民主政体的根本。

超脱于各种“完备性学说”之上,同时又得到这些学说和社会公民的重叠共识,是罗尔斯构建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这一宗旨决定了正义理论不再是一种道德理论,甚至也不再只具有近代人道主义者所设想的那种俗世自由文化价值观特性。按照罗尔斯的设想,政治自由主义所要解答的主要问题是:“一个有自由而平等之公民——他们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情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怎样可能长治久安?易言之,尽管合乎理性但却深刻对峙的诸完备性学说怎样才能共同生存并一致认肯以立宪政体的政治理念?一种能够获得这种重叠共识支持的政治观念的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是:政治的正义观念、“重叠共识”理念、权利优先性与善观念的理念和公共理性的理念。

其中,“重叠共识”的理念是政治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构成性条件,权利优先性理念是政治正义的基本价值观表达,而公共理性的理念则是政治正义的社会普遍基础。

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首先区分了“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政治意义与道德意义,使之成为更明确的政治哲学概念,从而建立一种“政治的正义”概念;其次,围绕着“政治的正义”理念推演出作为民主社会之公民的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观念”和由该观念所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从而建立一套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系统;第三,进而引绎和论证其“主要理念”系统,该系统由“重叠共识”、“权利优先与政治善”和“公共理性”三大理念所组成;最后,提出与政治的正义理念相适应的社会制度框架设想,并阐明其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价值规范。

而对于税收来说,没有程序制约的税收实体规则,必然不能得到一致、公开和理性的执行,纳税人的财产权和人格尊严将被任意侵犯。所以必须通过税收正当程序对正义、秩序的追求来建构税收体制。税收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征税恣意,通过角色分配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过程,是保障纳税私权、监控征税公权的控权过程。因此,税收程序不仅是做出征税决定的税收行政程序,而且包括制定税收规则的立法程序和解决税收争议的司法程序。税收程序作为一个过程具有独立的价值,因而必须承认和关注税收程序的正义,而这也就意味着税收程序的设计和程序主体相关权利的设定,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主要包括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折叠 编辑本段 理论

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J.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有二:①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②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罗尔斯将法治称为“形式正义”或“作为正规性的正义”,即对公共规则的正规的和公正的执行。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

折叠 编辑本段 正义论

在《正义论》问世三十一年后,约翰·罗尔斯离开了人世,停止了他对于公平的正义的思考。从各方面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后续的《政治的自由主义》、《公平的正义再陈述》都属于20世纪思想界最具有影响力的作品之列,其中理论贡献最大、最具有原创性的当属《正义论》。在这些著作里,罗尔斯提出了一个融汇西方正义概念的基本涵义并又极大丰富了其内涵的当代社会正义理论,即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总体地说,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得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折叠 编辑本段 原则

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有二:①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②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罗尔斯将法治称为“形式正义”或“作为正规性的正义”,即对公共规则的正规的和公正的执行。

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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