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非法取消上百人英籍身份! 主因竟是假名假生日?

根据英国内政部一份最新的统计数据指出,英国移民局目前正在重新审查262份在过去10年间,移民局曾经做出的“入籍无效”(citizenship nullification)决定。

这些入籍无效(citizenship nullification)决定主要集中在2012年至2015年之间,其中又以2013年的数量最多,来到了176件;

显示出了移民局在该段时间内,事实上不合法地取消了许多当事人的英籍身份。

移民局之所以会想要重新审视这些案件,是因为一则在2017年12月由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所做出的判决。

这起判决的名字叫做R (on the application of Hysaj and others) (Appellant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Respondent) [2017] UKSC 82;

在判决中最高法院主要澄清了“入籍无效”(nullification)和“撤销英籍”(deprivation)之间的不同。

判决所提及的两位当事人,原先最初都是使用了虚假的个人身份。

两位当事人都是来自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其中一位在来到英国后,谎称了自己的出生地以及出生年份,被当成未成年难民而获得了难民身份,并在后来继续使用假的个人身份拿到永居和成功入籍;

另一位当事人则是使用了假名字、假生日、假出生地和假国籍,并在后来以自己的虚假个人身份拿到了英国永居和入籍。

移民局发现了两位当事人是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后,就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入籍无效”的决定,收回他们各自的英籍身份。

而当事人们将案件上诉至高等法院(High Court)和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时候,法庭原本也是站在移民局那一方;

只不过,由于案件本身本来就存在着争议,移民局后来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当时罕见地选择了主动退让,并让最高法院来重新做出裁决。

→ 英籍身份的“无效”与“撤销”?

简单的说,最高法院这么解释了这两者的不同:

1. 入籍无效:申请人当初所使用的假个人信息(例如:姓名、生日、国籍),是属于“冒用”另外一个真实存在的人的身份。

举例说明:

小花是1991年9月1日生的;小草是1990年1月1日生的。

但小花冒用了小草的名字和生日,于是小花说自己的名字叫做小草,并且生日是1990年1月1日。

这种情况下,这份“名字+生日”其实是真实存在这个世界上的,只不过不属于小花所有(而是属于小草的);

那么,假若小花靠着冒用小草的个人身份而顺利拿到英籍,移民局之后就可以回过头来说,小花所获得的英籍身份是属于“无效”(Null and Void)的,并且以这个理由来收回她的英籍身份。

2. 撤销英籍:申请人所使用的假信息,完全是(凭空)编造的,也就是全世界根本找不到这样一个身份的人存在。

同样举个例子:

比如说,小花的生日是1991年9月1日,但她却说自己的生日是1995年9月1日;

但是小花这么说,并不是去冒用任何一个人的身份,只是不想要将自己的真实个人信息完全泄露给移民局。

那么在这类情况下,如果小花将来通过自己的虚假个人信息拿到了英籍,移民局发现了以后,基本上是不能说小花所拿到的英籍身份是属于“无效”(Null and Void)的;

移民局只能是说,他们怀疑小花当初拿到英籍身份,存在着欺诈、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情况,所以考虑要“撤销”(Deprive)小花的英籍身份。

所以,英籍身份的“无效”和“撤销”之间,虽然两者所造成的结果,看起来都是一样的,但事实上却在本质意义上有着很大的不同。

再拉回我们文章开头提到的数据来看,事实上可以发现的是,在移民局重新审查的这262份案件当中,不乏存在了一些应该是要以“撤销”手段,而不是以“无效”途径来取消当事人英籍身份的案件。

许多这些被认为有争议的案件,当事人一般都存在了在过去靠着“欺骗”(deception)的手段而获取英籍身份的嫌疑;

比如说使用了假的个人信息,像是假名字、假生日、假国籍等等。

然而,当初移民局之所以选择要以“无效”的途径,而不是以“撤销”的方式来取消这些当事人的英籍身份,很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

1. 比起“入籍无效”,“撤销英籍”必须遵守更严格的规定。

比如说:

一般移民局如果要说当事人靠着欺骗的手段而获取了英籍身份,那么移民局如果要以这个理由来撤销当事人的身份;

移民局就需要指出这个“欺骗”和“获取英籍身份”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

否则的话,移民局这么说就是不成立的、没有依据的。

但是“入籍无效”则不一样,移民局一般不需要指出当事人的“欺骗”和“获取英籍身份”之间的直接关联。

2. “入籍无效”比起“撤销英籍”来说,比较不那么正式,所以对于移民官员来说是更容易去执行的。

3. “入籍无效”具有立即的、可追朔的效力。

4. “入籍无效”没有上诉权;相反的,“撤销英籍”则是具备上诉权的。

所以简单来看,虽然两者最终好像达成的目的差不多;

但对于移民局来说,就像是你选择走一条更容易,或者是另一条更困难的道路一样,基本上没有人会想要选以更难的方式来达到相同的目的的。

这大概也就是为什么,过去移民局想要取消当事人的英籍身份,会更希望以“入籍无效”的理由,而不是大费周章地去“撤销”当事人的英籍身份了。

只不过,这种做法现在看来也不太行得通了;

毕竟移民局也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缺失,自然不能够再随心所欲,想用哪种方式、就用哪种方式了。

另外,这边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

即便当事人符合以“入籍无效”的途径来让移民局采取行动,如果当事人认为移民局的决定是不合理的,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来挑战移民局(即便当事人并不具备上诉权)。

最后就这两种方式来看,许多我们熟知的在过去使用假名字、假生日等虚假个人信息的案件中;

假设当事人后来拿到了英籍,而移民局也打算以此为理由来取消/收回当事人的英籍身份,一般来说都是必须采用“撤销英籍”的方式才可以(除非当事人是冒用了别人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对于当事人要挑战移民局的决定是更有利的。

丽莎在过去也曾经说明过,比如说:

1. 当事人在过去虽然曾经使用过虚假个人信息,但是这一点并没有跟当事人后来拿到英籍身份产生了直接的关联;

也就是说,当事人并不算是使用虚假个人身份的“既得利益者”。

当事人之所以会拿到身份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而不是单纯因为自己使用了虚假的个人信息。

2. 又或者是说,移民局在过去根本没有试图“遣送”过当事人;再更精确点讲,移民局过去基本是因为遣送不了他或她,所以才决定给予身份的。

3. 亦或是,当事人在申请英籍的当下,移民局早已得知当事人是使用虚假个人信息的了。

那么,移民局如果不想给当事人英籍身份,就应该要在申请的当下就直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而不是到头来才喊着要撤销。

举出以上这些情况最主要就是要说明,当事人如果不幸碰到移民局想要以过去使用假名字、假生日等理由来撤销自己的英籍身份时;

应该要先静下心来思考,移民局说要撤销自己的身份,是否真的是有理有据的,并且当事人应该要尽早联系专业律师,才能对症下药,想出一个好的应对方案。

当事人如果能够立即做出“法律陈述”,提出合理的解释来说服移民局,那么问题可能也就这么解决了。

最后丽莎还要提醒大家一点:

从今年的8月9日开始,由于相关法规的修改,移民局未来还能以“电邮”和“传真”的方式来通知当事人,说要撤销他们的英籍身份。大家未来恐怕还得查邮件查得更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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