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居另一捷径! 通过英籍或永居孩子5年就能拿永居?

许多人应该都知道,如果自己有英籍或英国永居身份的另一半,一般可以通过伴侣或者配偶的英国身份来申请配偶签证(当然,申请人必须符合配偶签证的相关要求);

但是许多人可能不太清楚的是,事实上,父母如果有英籍或永居身份的未成年孩子,也能够尝试通过孩子的英国身份来申请自己的签证。

这类身份和配偶签证一样,首次申请会先拿到一个2.5年的签证,之后再续签一次2.5年,总共满5年后可以申请永居;

但和配偶签证不同的是,这种“家长”签证虽然也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英语考试(首次申请须达到A1英语成绩)以及住房要求(不须依靠福利房),

但对于申请人的收入只要求他们必须能够完全地负担自己和孩子在英国的生活,以至于不必领取公共福利(对,这类身份是不能拿福利的),并不像配偶签证那样还设下了年薪须满足18,600镑的关卡。

听到这个消息应该很多孩子的父母都开始激动了,想说那自己就都通过这个途径来申请身份就好了啊!

不过很抱歉,事情实际上没有想象中的简单。想要符合这类“家长签证”的申请,当事人还需要满足多项要求;

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当事人如果是符合申请配偶签证的,是不能够转而来申请这个签证的,所以想要投机的捷径其实并不存在。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类签证到底是给谁申请的?还有,如果想要申请究竟得符合哪些条件?

下面我们一一进行说明:

1. 孩子身份须满足:

1) 18岁以下

2) 目前正居住在英国

3) 必须是英籍或永居身份

2. 申请人(也就是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必须是:

1) 已满18岁

2) 对这个孩子具有唯一的父母(抚养)责任

3) 或者,申请人不是孩子唯一的抚养人;但是,和孩子一起居住在英国的另一位父母,或者是照顾孩子的人,必须是符合以下:

a) 英籍或英国永居人士

b) 和申请人并不是伴侣或者配偶关系(也就是不是一对儿)

c) 申请人无法通过自己的配偶或伴侣的身份来申请自己的签证(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有英籍或永居身份的另一半,必须是去申请配偶签证,而不能来申请这类签证作为替代)

3. 同时,申请人还必须能够提供以下证据:

1) 自己具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而能够支持自己和孩子在英国的生活,以及住房

2) A1英语成绩

3) 证明自己对于孩子具有唯一的父母(抚养)责任

4) 或者,证明自己能够亲自并直接地接触到孩子(direct access in person),这种权利可以是和孩子在英国的另一个父母或照顾者已经协商好的,也可以是来自法庭的判决

5) 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他或她有意要持续地担任抚养并教育孩子的一个主动(active)角色(不论申请人是符合以上3)或4)的情况,都必须符合这一点)

→ 如何定义唯一的父母(抚养)责任?

根据过去的一个判决(TD (Paragraph 297(i)(e): “sole responsibility”) Yemen [2006] UKAIT 00049),指出:

父母的唯一抚养责任(sole parental responsibility)不是判断于当事人是否有每天都待在孩子的身边,而是这个父亲或母亲是否一直都主宰着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的决定权、孩子生命中的重大决定都是经由这个父亲或母亲来做出的;

否则的话,如果还有另一个人(比如说是孩子的另一位父母)来共同做出这些重大决定,那么就不能被称之为“sole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这边我们举一个例子:

王先生是个中国公民,他有个英籍孩子叫做小莎,小莎的妈妈是个英国人,但在小莎5岁那年去世了。

王先生无法承受丧妻之痛,决定自己回国疗伤,把小莎留给了她的英国阿姨照顾;在此之前,王先生并没有英国永居或英籍身份。

过了几年后,王先生逐渐从伤痛中走出来,决定重拾对孩子的照顾,并开始努力工作,每个月都寄钱到英国,基本承担了赡养小莎的费用。

并且,王先生开始从每月、每周,渐渐地变成每日都跟小莎视讯和电话,然后一步步地参与小莎生活中的每个重要决定,甚至是开始考虑小莎的未来发展,还打算要帮小莎申请名校。

这时候,虽然小莎的阿姨,依旧天天接送她上下学,但慢慢地不再担任为小莎做决定的角色;

小莎想要做什么事情,例如想要去学什么才艺,想要去打耳洞等等,事先要征询的是王先生的意见,而不是阿姨的,如今阿姨的存在更像是小莎的保姆了!

小莎的阿姨已经不再参与小莎人生中的重要决定,取而代之的是小莎人在中国的父亲,也就是王先生。

于是,即便小莎的阿姨目前还是和小莎在一起生活的人,但实际上承担孩子唯一的抚养责任的人是王先生,即便他人并不在英国。

这个时候,王先生如果想要依靠小莎的身份,来申请这类“家长签证”到英国和小莎团聚,他可以考虑递交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sole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太太的死亡证明

-由小莎阿姨和小莎所写的陈述信,说明从最早开始到现在,小莎和王先生之间的关系是如何转变的、以及背后的原因,现在王先生又是怎样成为了小莎生活中的主要决定人…

-王先生和小莎、小莎的阿姨平时的通讯邮件、简讯、微信等社交软体聊天记录,说明王先生平常是如何安排小莎的生活的,以及小莎的阿姨确实都事先对于小莎的事情来征询王先生的同意

-王先生承担小莎生活中重大决定的相关证据,例如通讯证据、王先生专程飞到英国找小莎等证据

-其他证据也可以是来自小莎的学校,例如王先生和小莎学校的通讯(信),证明小莎在学校方面的决定也是经由王先生,而不是她的阿姨

-提供银行信来证明王先生担任着抚养小莎的责任,小莎成长所需要的花费来自于王先生,而不是小莎的阿姨

简单的说,王先生必须要能够证明,即便他目前人不住在英国,但是小莎的阿姨只是帮忙看顾小莎的,这是不得已的情况,王先生才是小莎真正的抚养人(不只是法律上,更是实际上的);小莎必须依赖的是她的爸爸,而不是她的阿姨。

→ “direct access”(可以直接接触到孩子)又该怎么证明?

在申请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是孩子唯一的抚养人的时候,另外一个方式就是必须证明自己对孩子有“direct access”的权利。

移民法中对于“direct access”的规定,必须是“亲自的”接触(也就是英文说的in person)。

这里我们再举一个例子直接说明:

小陈是个越南人,他在一次的旅行中邂逅了英国人罗拉,度过了美妙的一夜后,罗拉回到英国,发现自己怀孕了。

罗拉决定告诉小陈自己怀孕的事实,小陈知道后表示愿意一起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即便他们俩没有打算要在一起。

于是,罗拉同意孩子生下后将父亲的名字写上小陈。

这几年,小陈只要一有时间,就会飞到英国去看他和罗拉的这个孩子-小丽,而且小陈平时也会通过通讯软件和电话来跟小丽保持联系。

等到小丽开始上学后,小陈开始会在小丽寒暑假或是其他有假期的时间,带着小丽到处去玩,而这些计划也都会提早通过电邮等方式事先做好安排。

有时候,小陈只要工作上允许,他也会尽力飞到英国去参加小丽学校的活动;除此之外,小陈也一直承担着小丽成长上一部份的抚养费用。

经过了好几年与孩子分隔两地,小陈终于决定要搬到英国来陪伴小丽成长,而罗拉也同意了小陈的提议。

小陈正在准备申请这类“家长签证”,他可以提供用来证明自己与小丽间的“direct access”的证据可以有以下:

-小丽的出生证明

-相关证据来证明小陈和罗拉之间对于抚养和照顾小丽的安排,例如两个人沟通的邮件、正式的文件来确认两个人是如何做安排的

-其他对于照顾和抚养小丽的安排证据,像是小陈计划哪时候带小丽去度假,他事先和罗拉协议的通讯记录、小陈对于假期的安排记录、以及真的带了小丽去度假的相关证据(像是机票、酒店收据等等)

-来自小陈和罗拉分别的陈述信,叙述孩子的出生状况、两个人目前的关系、小陈和小丽之间的亲子关系以及小陈在小丽生命中所扮演的角色、小陈和罗拉是如何安排小丽的抚养和教育的

-其他证据证明小陈参与着小丽的成长,例如小丽的学校信,指出小陈总是尽力来参与小丽的所有活动;或者是银行信,指出小陈负担了小丽很重要一部份的抚养费用

最后,不论是上面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申请人都必须显示出自己不论是现在,或者是直到未来,都一直要在孩子的教育和抚养中担任着“主动”(active)的角色。

这其中,有些上面提过的证据或多或少都可以证明出这一点。

不过更重要的是,申请人一般还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并不仅止于现在,更是计划着“未来”还要继续担任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人物”。

所以说,如果申请人还能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对于未来的安排,例如:

未来的居住计划,孩子要跟自己住在哪里、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安排(比如说是为了孩子的学区着想);

或者说,孩子未来的教养、教育计划,想要让孩子上什么学校,所以从现在开始就做了哪些准备、送孩子去学哪些才艺等等。

申请人以及孩子的另一位父母,或者主要照顾人,可以分别写出这些安排孩子未来的陈述信,作为证明之一。

话说了半天,到底谁可以获益?

从上面所列举的条件来看,符合这类申请的当事人一般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第一,孩子在英国是英籍或者永居身份

第二,单亲的父亲或者母亲。

如果父母亲生活在一起的话,只会有两种情况:

第一,父母中没有任何一个是永居或者英籍身份的,自然是“不符合”申请;

第二,父母中有一方是英籍或者永居身份的,则当事人符合申请配偶签证的条件的,因此需要申请配偶签证,而不是这类家长签证。

只要当事人符合这些条件,无论是身在英国境外,还是境内都是可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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