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税务登记前接受发票问题

原创 易天平 财税天平 2021-07-22
这几天,河南暴雨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所以开篇我想先说一句:河南,加油!河南人,中!
在上周的小陈税务“财税365”栏目里,我给大家分析了“企业税务登记前,取得的发票可否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当时我援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说明了作为发票的受票方,税务登记日之前取得的发票因为法律上的瑕疵,税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之后,对于这一问题,又有朋友从开票方的角度进行了延伸性提问:如果发票的开票方已经就该张发票的业务申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要按受票方的要求,将发票作废重开,税务上又该如何处理?
由于开票方对于发票所载业务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发票已经无法作废,因此开票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公告。该公告规定,对于专用发票,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本例中,购买方因为开票有误要求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且购买方并未抵扣,只要将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开票方即可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校验通过后即可开具红字发票。若购买方无法退回两联,则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提交校验。
若开票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则无需提交税务机关校验,直接在系统内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开具红字发票后,购买方可凭新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如具备条件);销售方则在开具红字发票当月的申报纳税时,以负数计算红字发票的金额(由于同时开了蓝字,此项业务金额抵销,未计入当月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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