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埋生母是故意杀人而非遗弃

5月6日,有网友称陕西一名男子将79岁母亲活埋进墓坑。网友消息称,5月2日,男子马某用手推车将母亲拉走,向家人谎称将母亲送去亲戚家了。马某被警方抓获后交代,他将母亲拉到无人处,找了一个废弃墓坑倒进去埋了。目前澎湃新闻报道,涉事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这个案件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人痛骂儿子狼心狗肺,也有人认为农村养老困境诱发这样的犯罪情有可原。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知道正义女神蒙着眼睛不是没有原因的,除了行为本身,法律在定罪的时候本就不应评价其他的情节。不管是经济困难也好,还是母亲在幼年抛弃他、年老回归让他赡养导致的怨愤也好,我们只看一个人在深夜把另一个行动不便的人埋进了墓穴。

法律维持的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不应也不能介入其他事务之中,那超出了法律的能力范围。

这个案件定故意杀人罪非常恰当,有网友讲到这个案件可能涉及遗弃罪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案件不存在遗弃罪的问题,就是单纯的故意杀人一罪,既不是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想象竞合也不是故意杀人罪将遗弃罪吸收。

遗弃罪侵害的是家庭成员间获得扶助的平等权利,而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生命权。两者的界限并不模糊,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则既可以是作为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犯。也就是说,遗弃罪本质上不是为了追求受害人产生某种不良后果,而是为了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故意杀人罪则是实实在在地要剥夺他人的生命。

作为不作为犯,遗弃罪只有发生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导致被遗弃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受害人生活无着沿街乞讨等。如果说马某等行为是遗弃行为的话,就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了,只要他母亲没有重伤或者死亡,就不应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了。

可能有的朋友认为马某的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手段行为侵害另一罪名,因此被故意杀人吸收。这就将行为单纯理解为身体动静,但行为是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脱离主观意志单纯看行为可能会在定性上产生偏差。

更何况即使脱离马某的主观意志,他的行为本身也是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遗弃罪的行为一般是将受害人遗弃到大概率能得到救助的场所,比如派出所、福利院、公园里、马路边等。如果将没有自理能力等受害人遗弃到人迹罕至的场所,或者遗弃之后对受害人加以掩藏,使其他人难以发现被遗弃人的踪迹,这种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的行为了。

举个大家都知道的例子,唐僧母亲将唐僧放入木盆顺河流漂流而下,不看其他情节单评价行为危害程度的话,这个行为其实是属于故意杀人行为的,因为任何一个人都知道,相比于淹死或者饿死的可能性,唐僧获救的可能性几乎可以忽略。

那来看马某的行为,他在深夜里,将一个生活难以自理的七旬老人埋进墓穴,这个行为会直接致人死命,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回来之后还迟迟不愿交代母亲下落更可以佐证他行为当时的主观心态。

故意杀人的,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个案件最终母亲谅解的可能性也很大,也许是能得到减轻处罚的,有可能在十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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