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系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指引
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证据要求:法条分析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1、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发生。由劳动监察部门先行登记,证据包含调查笔录、拖欠工资表、欠薪个人或单位的基本信息调查报告等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包括责令支付通知书、履行责令支付催告书,短信、微信、电话通知以及送达、公告的证明材料等
(二)有证据证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被告人实施
1、被告人系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或者负责人(单位犯罪情况下包括欠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资料、劳务合同、任职证明、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等;
2、被害人系与欠薪单位实际存在劳务关系的员工。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被害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务关系的材料、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注意排除与欠薪个人或单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的人员;
3、被告人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拖欠员工工资单、考勤记录、被告人的资金状况等。
4、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证明严重后果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因果关系。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贫困证明、就医证明、失学证明等证明材料;被告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应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意见等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被告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具体方式,欠薪的数额、人员、时间段等证据综合认定。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行踪轨迹和手机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被告人的资产及变更情况等。
如果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还要收集公司账册、被告人的资产变更情况、资金(财产)去向、联系方式变动情况等。
如果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还要收集被告人的资产来源和价值评估材料、涉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收支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于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查明案发的背景、原因,涉案数额、人数等犯罪情节,是否补偿工资后达成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1、证明前科劣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
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4、证明补发工资、民事赔偿及谅解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条、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5、证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大小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材料,包括证明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的材料,证明平时表现的情况说明,证明信用良好的纳税材料等;
6、重大疾病、女性被告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证据要求:证据链条(清单)
可将该罪的证据链条分为以下六环,每一环节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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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移送案件材料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举报投诉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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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
立案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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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 |
催告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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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汇总表 |
检查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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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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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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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或公告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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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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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情况 |
被害人户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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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到案经过 |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侦破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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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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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人员(自然人/单位) |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附照片)/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 |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
如通过公安信息网系统打印,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相符的,应当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并注明制作时间、来源,由办案人员签名;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不相符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信息并调取相关户籍信息等证据;单位主体的证明主要是能体现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 |
户籍信息资料 |
当事人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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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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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书 | ||||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 |
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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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事实 |
员工名册、考勤表等证明欠薪人数的证明材料 |
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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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工资单、收条等证明工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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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收条 |
欠薪保障金垫付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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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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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支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通知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责令改正催告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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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公告照片/短信照片/电话录音等送达或知悉证明、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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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支付 |
嫌疑人供述 |
判决书 |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不作为行为推定为逃避支付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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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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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
欠薪保障金垫付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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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照片 |
欠薪垫付(发放)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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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人员登记表/查封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交易记录/财产(存款、固定资产)情况、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证明逃逸、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证据 |
合同、收据、变更登记材料、股权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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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一)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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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
收条、转账凭证等补发工资证明材料 |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
代管款收据 |
“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劳动者或者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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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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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者等基本生活受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失学或者因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被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贫困证明、病史资料、就诊记录、未在读证明、验伤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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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证据要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查起诉的关键证据要素
(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主要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是逃跑、藏匿的;三是隐匿、销毁或者篡改帐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资料的;四是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该类型的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着重审查的证据是:
1、银行账户明细、查封扣押清单、交易记录或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变更登记材料、企业所涉其他民事纠纷相关法律文书、证人证言:证实企业经营状况、被告人资产转移、债务设立和清偿情况;
2、手机通讯记录、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行动轨迹、居住地的变化、联系方变更导致失联等;
3、被害人陈述、公司财务等证人的证言:证实公司账册、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被修改、销毁的情况。注意调取公司收支凭证原件、职工名册、原始工资单等材料与公司出具的工资单核对,以确定是否存在恶意隐匿或者篡改的行为。
4、政府相关部门先行垫付劳动报酬的可收集欠薪保障金垫付审批表、欠薪垫付(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该类型的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着重审查的证据是:
1、被告人的资产来源及价值评估;
2、公司的财务账册、收支平衡表等;;
3、《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交易记录等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机制、发放时间的材料;
4、劳动者的陈述、财务等证人证言;
5、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涉案聊天记录、信件材料等材料。
(三)交叉型的情况
上述两种类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在证据收集、审查时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交织,或者同一个案件存在两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均需要通过证据收集、巩固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欠薪的期间、人数、数额。
证据要求:证据的综合分析
证据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是:
1、关于被告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人员辨认笔录、单位登记信息、任职证明、劳动合同等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责令支付主体、责令支付时间、公告时间和方式、短信通知手机截屏等是否相互印证;
3、关于拒不支付行为手段和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财产与固定资产情况、交易情况、被告人行踪轨迹等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4、关于欠薪人数和金额,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单、拖欠工资表等能否相互印证;重点核实被告人关于涉案金额的辩解。
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主要关注:
1、员工的劳务行为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之间的关系。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有证据证明部分员工的劳务行为给用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并不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抗辩理由。
2、在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中,应当查明被告人逃匿前是否有向员工交代去向、工资何时、如何发放,在整个逃匿过程中是否与员工存在联系(见面、电话联系等),是否有部分解决欠薪等情况。
3、在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中,应当排除财产转移的正当性。
4、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中,应当重点审查单位或个人的转账交易、消费情况以及经营收入的去向,对于资产的评估应当排除正常开支。
5、政府部门申请欠薪保障金或者其他方式垫付工资的,应当严格审查拖欠工资汇总表、垫付工资发放表与被害人陈述,避免重复计算、发放。
案例分析(案件摘自裁判文书网,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
简要案情: 2010年12月,被告人胡克金分包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外地。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多次催告无果后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因胡克金已逃匿外地遂网上追逃。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判处被告人胡克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证据分析:
(一) 、证据清单(证据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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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移送案件材料 |
调查笔录 |
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 |
拖欠民工工资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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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克金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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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胡克金支付劳动报酬的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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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催告胡克金支付劳动报酬的电话录音、微信及短信等截屏、公告及拍摄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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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情况 |
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基本信息(户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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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被告人及其到案情况 |
被告人到案情况 |
双流市公安机关网上追讨材料 |
证明胡克金存在逃匿支付事实,且没有自首、主动投案的事实 |
胡克金被浙江省慈溪警方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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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况 |
胡克金的户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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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欠薪事实 |
胡克金与分包人就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工程的施工合同 |
能证明胡克金有能力且应当支付民工工资却不支付的事实 |
发包人支付胡克金工程款51万余元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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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克金与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之间的用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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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欠薪20余名民工的考勤表、记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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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欠薪民工收到的工资欠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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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欠薪民工已发放的工资凭证或收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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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的工资汇总表,达1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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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支付 |
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责令整改的通知书 |
证实行政部门已催告两次并已通过电话、公告等形式让其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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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催告胡克金支付劳动报酬的电话录音、微信或短信等截屏、公告及拍摄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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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公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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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支付 |
被告人胡克金的供述 |
证实胡克金有能力支付却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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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证言证实签订施工合同、已交付工程款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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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企业欠薪资金的垫付发放清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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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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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胡克金的辨认笔录、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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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胡克金的网上追讨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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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胡克金的银行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查询情况,证实工程款到账以及资金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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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克金家人的证言证实其已逃匿外地,变更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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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克金订购的机票以及航班信息,证实其在收到行政部门催告后逃匿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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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 |
被告人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 |
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属于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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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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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已垫付清偿胡克金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
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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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罪前罪后表现及量刑情节 |
系逃匿后追逃到案,不存在自首、主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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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悔罪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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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初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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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到案、提起公诉或一审宣判前无法清偿拖欠民工工资(垫付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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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已有总包公司垫付,消减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二)、证据综合分析
1、被告人胡克金的供述、被害人李朝文等20多名民工的陈述、证人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2、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的通知书以及公告时间和方式、短信通知手机截屏等能够印证责令支付以及胡克金逃避支付的事实。
3、被告人胡克金的供述、被害人李朝文等20多名民工的陈述、证人证言、胡克金的行踪轨迹等能够印证胡克金拒不支付行为手段和经过。
4、被告人胡克金的供述、被害人李朝文等20多名民工的陈述、证人证言、考勤表、记工单、拖欠工资表等能够相互印证欠薪人数达20余人和金额达51万余元。
5、通过查明被告人胡克金在被责令支付后即乘飞机逃至外省并切断与任何人的联系,以及整个逃匿过程中是否与员工存在联系(见面、电话联系等),是否有部分解决欠薪等情况,来证实其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6、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垫付工资的,是否严格审查拖欠工资汇总表、垫付工资发放表与被害人陈述,避免重复计算、发放。
(三)、相关争议焦点证据分析
1、被告人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总包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本案中,在工程完工后,工程发包企业先后支付被告人工程款51万余元,并且该数额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于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应由被告人向被害人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不支付的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工程总包企业也没有承担支付李朝文等民工劳动报酬的责任。
在被告人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垫付、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也有权利向被告人追偿。
2、借用资质的单位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出借资质单位是否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施工过程中,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行为人下落不明或者仍然拒不支付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出借资质的单位支付,由出借资质单位承担垫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不能减免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垫付工资的主体不应成为该罪的主体。
3、如何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
这是实践中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一个难点,目前法律规定有些地方不够明确,实务中很难认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行为人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许多时候都是“有备而战”,事先可能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将资产进行了转移或者变卖,造设一个“负资产”、“穷光蛋”的假象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释》,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较为恶劣的一种情形,在实务中,只要行为人有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都不影响构成本罪。所以,目前公安机关往往“以逃匿的形式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不作为行为推定为逃避支付行为。
当然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印证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一方面可以通过查清行为人个人或公司的资产情况(通过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证券公司等资产明细),必要时要查清其家人资产变动情况。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查清行为人个人或公司的消费情况(包括个人购买房产、汽车、出国旅游、恶意处置个人资产等情况),也可以通过其个人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查清其个人消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