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挑老员工裁员,52岁职工诉至法院获赔50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破产重组、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工伤丧失部分劳动力、患病还在医疗期内、“三期”女职工、工作满15年快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不能成为裁员的对象。

同时,与公司签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或合同期限比较长的员工,以及家人都没有工作且有老人小孩需要抚养的员工,应当优先留用。

公司裁员不遵循优先留用规定,算不算违法解除?

【案例】(2019)粤01民终13502号

李俊2002年4月进入广州某通信公司,工作岗位为系统工程师,2011年8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公司年度利润大幅下滑,相比2016年较少了近50%,2018年则是处于亏损状态。

2018年7月,公司决定裁减人员,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了经济性裁员备案资料后,向公司员工发出了《裁员通知书》,李俊也在裁员的名单中。

李俊认为,公司并不存在亏损的情况,并且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属于优先留用的人员。

公司主张,李俊近年来工作绩效考核不理想,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学习创新能力不足,家庭综合收入相对较高,裁员后没有那么高的经济负担,和其他同条件的员工对比后,公司才决定将李俊列入裁员名单。

之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李俊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1、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275.86元;

2、要求公司支付承诺的技术贡献奖金50000元;

3、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9537.5元。

仲裁委审理后仅支持了未休年休假工资10965.51元,驳回了李俊的其它仲裁请求,李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优先留用是在相同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比较而产生优先留用的问题,公司表示其在裁员时已考虑了李俊工作、学习、家庭等各方面情况,李俊亦未举证予以反驳,故法院采信公司的主张,认定公司解除与李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

关于技术贡献奖金,李俊主张公司承诺支付其技术贡献奖金5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且公司否认有过此承诺,故法院对李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李俊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249768.7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7057.47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符合可以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人员的范围,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应当依法保障相关人员的优先留用权利。

李俊年近52岁,已在公司工作近17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属于优先留用人员的范围。

公司虽称已考虑了李俊的工作、学习、家庭等方面的因素,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没有优先留用李俊的合理性,应视为其对李俊实施经济性裁员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李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99537.5元。

上述案例中,公司认为李俊相比其他员工学习能力不足、工作绩效考核不理想,家庭经济状况也相对较好,因此决定裁退李俊留用其他员工。

看似比较合理,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都想留用工作、学习能力强的年轻员工,年龄偏大的职工,学习能力下降是必然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优先留用机制,就是为了保护这类员工的权益。

也并不是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就必定会留用,如果公司能够举证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具备李俊所不具备的必要技能,那么也可以优先留用别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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