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汇算清缴季:护税崇拜,依法纳税之路漫漫而修远

税务人员之所以对发票的效用非常崇拜,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通过发票,可以起到让纳税人制约纳税人的作用,从而确保税收的应收尽收。试想一下,一家企业如果无法开发票,等于是让其停业。

开发票一方因为开票就会交税,收发票一方因为有票就可以扣减所得税。所以,付款方在交易后一定会去索取发票,不然自己就要多缴税;收款方在对方要求之下开了票,就自然会确认收入交税。

发票导致开票方与收票方的利益此消彼长,一方因为未开票隐瞒收入少缴税,另一方就会多缴税。只要管好了发票,就会为保障税收收入省很多事。

正如我们酒足饭饱后从有奖发票上抠出的最多的、也最令人扫兴的那句话一样—“护税光荣”。护税光荣,这是税务人员对保障政府财政收入责任心的体现,当然,这收入本身也构成了他们的任务。所以,税务人员往往将“护税”视为自己的天职之一。

没有发票的费用被查到后,公司如果不同意税前扣除补税,一般的理由是:发生的费用是真实的、相关的、合理的,有其他证据足可证明,不应该仅以“没有发票”而不承认该费用的开支真实性。懂行并且毛躁的纳税人甚至会直接质问:没有发票而补企业所得税,稽查处理决定中引用哪一条法律条款?

争论中,税务人员的一种护税论调是:“你没有收到发票,就导致了对方偷税,所以就要求你补上!

站在税务人员护税的立场上,这显然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国务院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对外付款时“应当”向对方取得发票。法律法规中表述的“应当”,都可以理解为“必须”,所以,未取得发票是违法行为,因违法导致别人偷税,让你补上难道还有错吗?

有错,错在三个要点之上。

其一,没有取得发票,与没有向对方取得发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个结果,后者是个行为。没有取得发票可能是没有主动索取,也可能是索取了对方不开,前者是违法,后者不仅不违法还属于受害者。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认定违法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即必须要首先证明是“未向对方取得”。否则,任何一个单位付款时都可能因对方的违法不开票行为,而自动沦为违法者,这是非常荒谬的。普通纳税人没有被赋予任何权力去强迫别人开发票,不仅没有这个权力,更没有这个能力。

反过来说,税务机关是发票的唯一管理机关,倒是税务人员有责任去帮助纳税人取回发票,因为这张本该开给付款方的发票,最初是被税务人员卖给了开票方。在被税务稽查时我们可以装模装样的进行举报。

所以,除非税务机关能够证明是付款方主动不索取发票,或者与开票方串通不收取发票,否则不能认为付款方违法。

其二,就算是证明了未索取发票,也还需要证明未开票方因此就构成少交税。对方不开发票,也可能是进行了“无票申报”,这是允许的一种方式。

一些人认为,只要不开发票,就会偷税,这就是“有罪推定”,事先把所有纳税人都假设为偷税者,这是非常不妥当的。换言之,税务人员有责任去查处或者证明,对方是否少缴了此笔未开票业务对应的税金。如果有证据,才能证明:没有向对方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对方少缴税。

其三,就算是因为违法未向对方取得发票,并且导致了对方少缴税,是否就应该由未取得发票方补税?

从“纳税法定”四个字,就可以知道,这样的补税要求同样是荒谬的,谁的纳税义务从始至终都是谁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不能外包、不能转移的。税务人员要求未取得发票方补税,不仅构成了违法征税,还很可能让真正的违法偷漏税者逍遥法外,说严肃一点这涉嫌渎职。

对于纳税人而言,会不会因为导致其他纳税人少缴税,而产生或增加自己的纳税义务呢?答案依然是“不会”。因为纳税法定,不管别人怎么交税,自己的纳税义务始终由自己的行为进行判定。

如果未取得的发票是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抵扣,相当于增加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但这并非是因为对方少缴税导致的,而是因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进项抵扣的规定“没有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所导致的,是法定的应税行为。甚至对方就算缴足了税,你也会因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得抵扣。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没有类似增值税一样凭发票抵扣的规定,所以不能因此增加所得税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的理由是错的,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其他纳税人少缴了税,虽然并不增加自己的纳税义务,但却属于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简单说,税务机关可以罚款,但不能征税。亦即,税还是得向对方征,但可以对违法不收票的一方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有的话)和罚款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按此规定,因纳税人违法导致别的纳税人少缴税的情况,应该罚款,而不应该因此多缴税。


所以,严格依法征税的话,税务人员应这样处理:首先调查被查公司未取得发票的原因,再检查收款方是否因此少缴了税款、少缴了多少税款,形成法定的证据,以此向对方追征税款,并以此给予被查单位罚款的处罚。当然检查对方少缴纳多少税是件麻烦的事,对方可能在地球的任何角落。

被查单位的所得税能否扣除无票的费用?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应结合其他凭证、单据、证据给予证明和确定。总之,不能仅仅以无发票而让别人补25%的企业所得税。

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很少有这样规范的处理。不要说税务,一些谨小慎微的会计甚至不待税务来查,年终汇算时自动就把没有票的费用给调出来补税了。

这些自行调整后多交税的细节,淹没在复杂的汇算申报表数字之中,85%的老板甚至都不知情,纯利润像细沙一样无声地从指缝洒落。

不过,就算知情又能怎么样呢?就算是我,也无法简单判断,“自行调增补税”与“等税务查到再说”哪一个更好。这需要结合非常多的因素才能做出判断,甚至包括胆量与性格这类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

可见,依法纳税与依法征税,此时的确被抛在了一边,依法纳税之路漫漫而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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