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自查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粉丝来信

【“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我公司是海南省一家生产企业,2020年5月在进行税务自查时发现2018年多确认当期费用10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请问我公司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是否还要加收滞纳金?是否影响我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你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补缴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也需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公司自查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公告,不会影响你公司信用。
滞纳金相当于你拖欠国家税款的利息,现在已经更名为滞纳利息,年18.25%与高利贷比还低一点,也可以理解为国家给企业的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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