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有效期”360天如何理解?及我的7个务实建议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效期”360天,“有效期”这个词是便于粉丝理解而写的,其更专业的名称是“认证期限”。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就记录在税控系统之中,360天内必须认证,否则,超期就不许再认证了,如此一来就无法抵扣进项了。
为什么要规定一个期限呢?主要还是满足征管的需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360天,就是一年,也不算短,一般而言,不会对纳税人构成一种障碍,但一旦逾期,可就麻烦了,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程序上的苛刻要求,使后续处理的复杂度、困难度和后果,完全出乎普通人的想象。

  案例阅读

我曾遇到过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公司和客户商洽一个销售大单,在达成基本协议时项目启动,于是按约定开出了上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随后双方在业务细节上出现分歧、陷入纠纷、未付款、业务停滞。争执与商洽之中,双方业务人员都没有把这些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回事。过了一段时间,业务总算重新敲定,客户退回那些尚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告诉他们:“这些发票过期认证不了了,重开发票后我们就签合同并付款,及时启动下一步的工作。”会计请示老板,老板说:“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就是了,难道还有什么问题吗?”

问题大得很!
这些发票上对应有上百万元的增值税金,公司已经在开票时交了税,最直接的问题是,现在再开,就要再缴上百万元的增值税。
能不能先作废或红冲掉原来的发票,退了税,再重开呢?
按税务总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已开出的发票,在当月可以“作废”,作废后不缴税,然后再重开,但过月就不能再作废了。不作废就意味着,重开的话,还得交一次税。
那么能不能开一个金额为负数(红字)的发票,把原来的收入和税金冲掉再重新开呢?
可以,但程序上要求的前提是,客户必须提供《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方凭此单再开;而客户欲申请到《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前提是必须对发票进行认证;而认证必须在360天期限之内,因为逾期,所以无法认证;因为无法认证,所以无法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因为无法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所以无法开负数发票冲已交的税;
因为无法开负数发票,所以再开票的话,会再缴100多万元的税。更为要命的是,一个业务开两张发票,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0年,税务总局对逾期认证的发票作了一个宽限的规定,对确因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会计人员离职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等)导致的逾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然后可以抵扣。但这个画饼挂得太高了点,得一级一级审核并报到总局,老板的工作虽然不是开票,不是认证,不是入账,但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局认证。
在程序上的规定和由此带来的风险,还是必须做到胸中有数,并培训业务人员,否则出了问题,多多少少都是净利润的损失。
对待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能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不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能不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不要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业务,要注重保持合同、协议等资料的完整性。
4.对于初次交易的供应商或客户,使用专用发票时,应保持一定的警惕性。
5.有问题的、特殊的、灰色的交易,看重风险的话,最好不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尽量不要形成“存根联滞留票”。
7.对于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一律进行进项抵扣。抵扣后,对于其中不能个抵扣的进项税金,再进行“进项转出”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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