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财税实务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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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到500万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疫情期间实行减免除外);
附加税费是以增值税为基数,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小规模纳税人则减半征收。
由于律师事务所进项发票少,那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就多了2-3%,以今年1%为例,则相差4-5%,所以实务中,很多个人所、小型合伙所,因为税负的原因,是不愿意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
举例4:某律师事务所第一季度含税收入53万,比较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负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税负(假设没有进项税额):
增值税:53/1.06*0.06=3万元
附加税:3*0.12=0.36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
增值税:53/1.03*0.03=1.54万元
附加税:1.54*(0.12/2)=0.09万元
3、税款差额:(3+0.36)-(1.54+0.09)=1.73万元
税款差额占含税销售收入比例:1.73/53*100%=3.26%
显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了3.26%(有进项税额的除外)
4、免增值税销售额:2021年第二季度开始,季度内销售收入小于45万,免增值税,但是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没有减免。
(二)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组成有律师、助理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及财务),律师一般分为合伙人律师、授薪律师,合伙人律师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的是生产型个人所得税,授薪律师、律师助理、行政、财会人员是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征收工资薪金型的个人所得税;其他劳务报酬,适用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律师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授薪律师的工资薪金等适用的是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1、生产经营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举例5:某律师事务所A合伙人,2020年工资收入12万元,留存收益分配收入4万元,可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1.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40000-60000-12000-24000=64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64000*10%-1500=4900元
2、工资薪金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继续上例的条件:假设A合伙人转为专职律师,同样的收入计算个人所税款:
应交个人所得税=64000*10%-2520=3880元
通过对比,经营所得个人所税税负(税率)高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是经营所得个人所税最高税率35%低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另外非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不适用预扣预缴,按月申报工资薪金所得。
当然如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多而且平均分配律师事务所留存收益(即所谓利润),留存收益分配到合伙人也就相对少了,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的整体个人所税税负也就相对降低了。
上年在同一单位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那么在收入不超过6万元内,不用预交个人所得税款。
3、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在800元以下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的扣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一般都由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代开的发票备注包括【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内容,那么受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履行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次年3月31日止前劳务报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一起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举例6:某律师事务所支付给张先生房屋中介费12000元,张先生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在税务局代开了发票给某律所,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服务费佣金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某律师事务所并代扣代缴了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张先生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0%)=9600元
张先生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9600*20%=1920元
如果张先生提供的服务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无须纳入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复杂,网上有个税测算工具【个税精灵】,网址:
https://www.taxspirit.com/ ,非常方便。
4、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利润(留存收益)直接转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5、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2021年之后不再适用,其他略。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律师事务所收入属于“现代服务”中“鉴证咨询服务”,跟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四)、律师事务所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Vivian_Lin 编辑于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