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随着私募行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基金”)在境内资本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实践中,PE基金大部分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通常选择发展前景较好的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完成后通过各种方式促使其增值,最终再通过IPO、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并获取收益。基于此,PE基金持有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比例一般较小,故往往被动享受企业收益或被动接受大股东的IPO决策。然而,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近几年来,已有极少数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为PE基金的拟IPO企业成功上市或过会。PE基金作为拟IPO企业第一大股东反应了PE基金从财务型基金向产业型基金发展的趋势。因此笔者将从案例出发,对此进行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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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E基金作为拟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在IPO审核中的关注要点随着私募行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基金”)在境内资本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实践中,PE基金大部分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通常选择发展前景较好的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完成后通过各种方式促使其增值,最终再通过IPO、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并获取收益。基于此,PE基金持有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比例一般较小,故往往被动享受企业收益或被动接受大股东的IPO决策。然而,经笔者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近几年来,已有极少数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为PE基金的拟IPO企业成功上市或过会,包括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康华生物”)、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新赛克”)、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理工光科”)、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喻信息”)、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博雅生物”)等。PE基金作为拟IPO企业第一大股东反应了PE基金从财务型基金向产业型基金发展的趋势。以下笔者将从如下案例进行简单分析。(提示:鉴于本文仅为研究第一大股东为PE基金的企业IPO审核关注点,以上案例概要仅反应的是上述企业IPO申报时的情况。)PE基金作为拟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在IPO审核中的关注要点综上,康华生物的第一大股东为合伙型的私募基金,中新赛克、理工光科、天喻信息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均为公司型的私募基金,且该等私募基金均属于自我管理型,博雅生物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些私募机构基本可以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类,PE股东有深厚的产学研背景,例如理工光科的控股股东烽火创投,背后即武汉邮科院,又如天喻信息的控股股东华工创投,身后为华中科技大学,研究所和高校背景可能给两家企业带来丰富的研究支持和人才供给;第二类,PE机构本身往某个产业纵深发展,例如康华生物的第一大股东平潭盈科的管理人盈科资本,牵手泰格医药已在生物医药领域广泛布局,又如高特佳集团,属于业界知名深耕于生物医药领域的PE机构;第三类,综合性PE集团,例如中新赛克的第一大股东深创投集团,是中国PE界的元老级机构,管理规模超过3000亿元,采用多元化投资策略,其所投项目不乏有控股型的投资。对于上述三类偏产业型投资的PE机构,从前述案例看,中国证监会在IPO审核时,重点关注如下问题:1.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及控制权稳定性。例如,康华生物未认定第一大股东平潭盈科为控股股东,由于平潭盈科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接近,中国证监会特别关注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以及控制权的稳定性措施。又如,博雅生物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特别关注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采取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以及报告期内控制权、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等问题。2. PE基金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例如,理工光科的实际控制人为武汉邮科院、控股股东为烽火创投,中国证监会特别关注前述两个机构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特别是对于中新泰克的控股股东深创投集团,中国证监会认为其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要求论证其实际控制的从事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其他企业,也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无论是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而不能简单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论述不构成同业竞争。3. PE基金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定价公允性和股权变动程序合法性。例如中新赛克的控股股东深创投集团取得发行人的股权来源于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特别关注,该等股权转让程序及信息披露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4. PE基金出资人的背景以及是否与发行人的董监高及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例如,康华生物的第一大股东平潭盈科的一致行动人泰格盈科的基金投资者是泰格医药,中国证监会特别关注泰格医药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等;天喻信息的控股股东华工创投的股东存在三家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特别关注该等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是否用于天喻信息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问题。又如,理工光科,中国证监会关注发行人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或者关联关系。5. PE基金作为控股股东,是否具备实际运营和经营企业的能力,其欠缺企业运营能力是否对发行人未来发展有重大不利影响。例如,中新赛克的第一大股东是深创投集团,中国证监会特别关注深创投集团是否具备实际运营和经营企业的能力,其欠缺企业运营能力是否对发行人未来发展有重大不利影响。IPO中介机构亦事实求是回复深创投集团不具备对中新赛克所从事业务的管理能力,但其从深创投集团在股权管理、业绩考核及三会治理(如委派董事、监事)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如委派代表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等方面论述中新赛克业务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稳定机制。6. PE基金的锁定期。例如,博雅生物的控股股东高特佳集团和中新赛克的控股股东深创投集团锁定期均为60个月(一般控股股东锁定期是36个月),且博雅生物上市后禁售期达到或超过36个月的股东持股比例达到77.34%。7. PE基金是否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8. PE基金诉讼仲裁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尽管有上述IPO成功过会案例,但是实践中PE基金成为拟上市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均可能对其IPO审核产生影响,包括对于PE基金或其身后投资人实控人的认定、同业竞争问题的重点关注、锁定期的延长、尤其是如何解释其欠缺企业运营能力不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有重大不利影响存在一定的难度。我们相信,伴随中国PE基金的进一步发展,产业型PE基金将呈现一种上升趋势,更加有利于金融资本驱动产业发展。对于走向产业化道路的PE基金,需要提前了解监管部门就IPO审核时关注的问题并进行规范和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