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首例 | 永康法院召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7月13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分别主持召开李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黄某某、李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市营商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本市管理人有关代表参会。
两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成功召开标志着永康法院自5月6日被省高院确定为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重点推进法院以来,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质进展。
案例一
债务人李某某陷入财务困境的主要原因为其母亲患肺癌,花费了较多医药费,治疗无效后目前已去世,其父亲中风,已丧失工作能力,还需要持续的治疗,债务人李某某为父母治疗已花费几乎全部积蓄,同时还向亲戚朋友借款来为父母看病治疗。此外,其父母原先向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永康农商行”)的贷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债务全部转移到李某某处,其负担更加沉重,陷入财务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案例二
债务人黄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债务人黄某某、李某某陷入财务困境的主要原因为李某某于2004年向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永康农商行”)贷款5万元用于苗木种植(苗木尚未完全长成)。后还因违法经营被市工商管理局处以80万元罚款,债务人多方筹款缴纳罚款后,即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目前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21年5月,上述债务人分别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5月18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李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黄某某、李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参照企业破产管理人选定规则指定管理人,同时公告债权人申报期限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
永康市人民法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全面核查了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同时前往债务人户籍地、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及向全体债权人寄送书面通知征求意见的方式,全面核查了债务人个人资信情况。经审查确认三名债务人均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案例一中的李某某所负债务系在医疗、生活中形成,案例二中的黄某某、李某某所负责债务系在生产、经营中形成,均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受理条件。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多次召集债权人、债务人及管理人研究还款方案、财产分配方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作执行职务报告,并将编制的债权表及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财产分配方案、债务人生活必需品清单审查意见提交审议、表决。通过现场表决、分别表决的方式,以最大可能促成表决通过。会议现场秩序良好,各项议程有条不紊完成,为下一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上述两个案例的债务人现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债务人在提取必要生活必需品后,尽其所能还款,债权人同意解除其征信措施,并给予债务人部分本金、利息的豁免,同意债务人分期还款。接下来,法院将依法提前删除三位债务人的失信信息,以便债务人恢复征信,尽快筹措资金,并督促其按时履行《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约定的清偿义务。
根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永康市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通告》等规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经表决通过、裁定批准后将由管理人监督执行,并予以充分公示,确保社会公众、人民法院、债权人等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监督。清偿期结束后,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人权利和信用恢复之前,发现其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或者严重违反行为限制令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职权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质是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概括执行和清偿,以执行和解、参与分配制度为依据,借鉴企业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产生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效果。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债权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促进诚信被执行人经济再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长效机制。
此两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是永康法院实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有益探索。此后,永康法院将继续加大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力度,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实践素材和永康样本,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市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贡献司法力量。
供稿:施佳 编辑:徐柳琳 审签:应沂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