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与混合销售你分得清吗?
编辑:中税答疑内容中心
来源:上海税务
兼营与混合销售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两个税收概念,看似不好区分,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税收概念,可千万不能混淆噢!今天通过两个小例子,一起跟着小编涨知识吧~
概念解释
首先,我们来看看政策文件中对“兼营”与“混合销售”的不同定义~
兼营
混合销售
实际案例
来给大家举一个栗子!
例一:
S家电厂为一般纳税人,从事家电生产销售并负责安装,本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向乙企业出售自产家电一批,与购方合同约定送货上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0元。
分析:
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甲企业一项销售行为中包括了销售货物与提供运输服务。因此该业务应按照混合销售计算税款。适用销售货物13%的税率。因此销项税额为1300元。
当然还有以下几方面需要你注意:
例二: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当期发生如下业务:1.销售商品,所售商品不含税价格为900万。2.出租不动产,租金不含税价格为100万,该企业对两项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出租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3.当期取得进项50万,无法划分用途。
分析:
该企业属于兼营行为且当期存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简易计税办法项目。所以,当期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中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900/(100+900)=45万,因此应纳增值税额为900*13%+100*5%-45=77万。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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