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毒品案件如何运用技侦条款有效辩护

 一、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电影里经常出现的如下镜头:在车底下安装定位装置跟踪车辆的行踪、手机定位确定手机持有人的位置、安装窃听装置监听房间里的谈话,实时监控即时通讯软件中的交谈信息,以及监控手机通话等均属于技术侦查措施范畴。
技术侦查措施的主要特征:
(一)技术性:运用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侦查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属性;
(二)秘密性:被监控的人在不知不觉中其一言一行被监控,不需经过被监控人的同意;
(三)侵犯性:适用技侦措施快速破案打击犯罪的同时,必然会获取被监控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
(四)法定性:适用技侦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按照批准要求依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最终目的。
  二、为什么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这是公安机关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侦查适用技侦措施的法律依据。那么为什么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需要采取技侦措施呢?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是由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的。无数个毒品交易时时刻刻在秘密进行,交易时间、地点、毒品数量及价格只有交易双方才知道,漫长的边境线,广袤的国土,茫茫人海中,如何准确及时抓获毒品交易双方和毒品,办案单位必须依赖技侦措施等;
毒品交易双方也是现实中的人,他们必须借助于手机、电脑、交通工具、银行等才能实现交易,故办案机关借助于技侦措施可以较为准确掌握他们的行踪,提前预判并在适当时机收网,做到人毒俱获。
即使不能做到人毒俱获的理想局面,技侦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也可以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刑诉法新解释技侦条款的亮点
刑诉法新解释专用一节七个条款规定了技术侦查证据审查和认定,亮点是:警惕技侦措施的滥用,保护广大民众的公民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款规定的亮点是“依法”两个字。
为了落实“依法”这两个字,配套条款有: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除了审查技侦证据符合证据一般基本要求外,还要审查技侦措施所针对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公安部规定,我们知道相对于法律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侦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做了明显扩张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审查技侦措施是否立案后采取,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是否按照批准的要求执行,以及技侦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存在矛盾的,是否得到合理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技侦证据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虽然该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但是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庭外核实的技侦证据也要拿到法庭上出示、辨认和质证,理由有二,一是新解释删除了旧解释中相应规定的尾巴“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除外”,最高法院态度明确定案的证据必须拿到法庭上出示、辨认和质证,没有例外;二是第七十一条放在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而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放在第四章第八节中,第八节规定与第一节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应当优先采用一般规定中的条款。
四、重大毒品案件中如何运用技侦条款有效辩护
案例一:
一审法院认定B向A买了六块海洛因,B安排C贩卖,D向C购买了其中两块海洛因。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D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无期徒刑。
证据显示:
(一)A否认向B贩卖过六块海洛因,C和D均否认涉及毒品犯罪,只有B侦查阶段供述上述事实,但一审当庭否认上述事实存在。
(二)B、C、D之间有通话记录;
(三)一审判决书记载技侦证据证明A、B、C、D毒品交易的犯罪事实。
笔者敏锐认识到技侦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决定着上诉人D的定罪量刑,但一审卷宗中找不到任何技侦证据,一审判决书对技侦内容也没有任何记载,故笔者向二审法院连续提交了三份书面申请,从不同角度论述辩护人审阅技侦证据的必要性,并多次电话沟通,最终在二审法院才看到了转化后的技侦证据,所以看到技侦证据是运用技侦条款有效辩护的第一步。
在辩护词中,笔者提出几个辩护观点:
(一)转化后的技侦证据不符合一般证据的基本要求;
(二)没有证据证明录音中的人是D,并申请声纹鉴定;
(三)没有证据证明录音中的谈话内容与转化后的技侦证据是同一的;
(四)转化后的技侦证据不能充分证明D购买了两块海洛因且该技侦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并没有得到合理解释;
(五)假定D购买两块海洛因属实,但不能证明D将毒品用于贩卖。故结合技侦证据,运用技侦条款提出辩护观点是有效辩护第二步。
从当前司法实践出发,辩护人将辩护重点放在了没有证据证明D将毒品“用于贩卖”这一认定上来,笔者充分论述了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重要标准是毒品持有人的主观意图。没有证据证明D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随同辩护词提交了两份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84号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和第1070号欧阳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
如果二审法院能将D的罪名从贩卖毒品罪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则量刑就会从无期徒刑改判为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对于辩护人来说从一定程度上也是有效辩护。
案例二:
警方在毒品交易双方正在交易时出击,当场抓获毒品交易双方多人,查获数百公斤冰毒。案件来源仅记载“工作中发现”。
这种案件警方肯定采用了技侦措施等手段。但整个案件材料和一审判决书均没有记载任何技侦证据。对于控方来说根本没有必要提交技侦证据指控犯罪事实。但辩护人不能忽略技侦证据。如果技侦措施不合法,比如立案前采取技侦措施,实施技侦措施的不是市级有关部门,不是依照批准要求执行等等,均会污染本案的证据。所以辩护人要想法设法寻找适用技侦措施的线索。
本案起诉书中所附的证据材料目录中出现了技侦证据,但公诉人没有依法移送,辩护人可以据此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技侦材料和相应的法律文书。
此外,通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也可以发现警方采用技侦措施的线索。
作者:广州王红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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