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单位系列奇葩之五:令人匪夷所思的"新词汇"
最近的几篇关于铁路管理方面的文章很受广大读者欢迎,大家畅所欲言、讨论非常积极踊跃。由于信息量很大,没有及时与大多数朋友互动,在此深表歉意。从大家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安全是铁路运输工作的生命线,严格管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认真执行《技规》、《操规》、《行规》、《段规》、《作业标准化》等国铁及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和站段的基本规章制度,人们都是非常的赞同和支持。大家所深恶痛绝的只是个别单位及个别管理干部假借严格管理之名所搞的不正之风和歪门邪道。
应该看到,发现问题、指出问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在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下,促进有关单位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我们都有这样的共识,把铁路工作做到更好,是每一名铁路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愿我们共同努力、携手前进、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善始善终、持之以恒地做好本职工作,为我国铁路事业的发展不断地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社会在逐渐发展,人类在不断进步,很多"新词汇"经常会伴随着人们的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应运而生。铁路一些基层单位同样也不例外,但是有一些"新词汇"却令人匪夷所思。
一,"考核"。
众所周知,"考核"是一个汉语词汇。正常含义是考试、考定、核查。但是,在铁路一些基层单位,却被"巧妙"地"推陈出新"了。也许是罚款一词听起来不太文雅和人道,与和谐铁路不相匹配。于是,某些铁路基层单位的有关领导充分发挥了"头脑灵活"的特点,"别出心裁"地用"考核"一词来代替。在很多铁路基层单位,"考核"无疑就是罚款的代名词,"考核单"就是"罚款单"。
毋庸置疑,通过"考核"可以得出很多不同的结果,好、中、差都有可能出现。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单位"考核某某某200元、考核某某某500元"的通告。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在有关单位"考核"偏偏只能是罚款,而不是奖励呢?
或许是孤陋寡闻,也许是才疏学浅,始终无法弄清其中的奥妙。但是很多人都知道,中、小学生在语文考试中,如果将罚款的同义或近义词回答为"考核",该题应该会得零分。大概我们从未听说过交警对违章司机罚款叫"考核",也好像从未看见过城管人员对违章摊贩罚款叫"考核"。个别铁路基层管理人员的"发明创造"和"仿照"能力之强确实令人叹为观止。看来大有成为"语言学家"的天赋及潜质。
二,"信息倒流"。
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反馈有关信息,是很多铁路基层单位员工比较严重的问题。比如,职工被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检查工作或了解情况时。一些单位规定,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想方设法地找合理借口暂时避开,偷偷向本单位领导打电话"通风报信"。以便于随时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领导的工作规律及思想动态,从而使自己的工作处于主动状态。否则,如果从其他渠道得到消息,就是"信息倒流"。将会遭受无比严厉的惩罚。另外,当员工被上级部门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时。如果不知道,绝对不能说是本单位未传达。必须说领导已经对我们多次反复宣讲,只是因为自己本身记忆力不好而忘记了。
三,"无责举证"。
毫无疑问,证据是问题定性的重要依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一切狡辩都无济于事。在一些铁路基层单位,经常会出现"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在领导面前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打官司"的场面。正常情况下,有关领导的判罚标准是。如果被"考核"者能够提供视频、录音及其他足以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可以认定"无责"。但是如果双方均无法出具证据,则以"考核"者的意见为准。也就是说,扣款方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仅凭个人的判断即可。而被扣款方如果要证明自己清白却必须要提供翔实的证明。
四,"异地考核"。
正常情况下,自己接受本单位、本站段、本车间、本班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考核"是无可非议的。一些铁路基层单位为了扩大安全生产控制范围,推出了"异地考核"措施。要求车间之间、班组之间可以互相"考核",本来是一项比较有创意的管理手段,初衷很好。然而到了车间、班组落实时却出现了严重的"两层皮"现象。个别干部竟然将这一规定当成了自己完成"考核"任务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个别车间管理干部及班组长由于其属下人员,经常打自己的"溜须"。俗话说"吃人的嘴软、 拿人的手短",有时不好意思频繁"下手"或者适当给"手下人"送个"人情"。就到处寻找或拼凑外车间及其他班组的问题当"替罪羊",来完成自己的"考核"指标。从而导致本车间职工在外车间作业时,很多人都成为了对方为完成"考核"任务所纷纷"捕捉"的"猎物"。很多职工被以牵强的"罪名""稀里糊涂"地挨扣了款,却不知道考核者是谁。经常可以看到,本车间职工见到外车间管理干部及班组长时,往往像"老鼠看见猫一样""四面受敌"格外担惊受怕、胆颤心惊的场面。
五,"有声作业"。
我们都知道,很多职工在作业时,需要用眼睛看、耳朵听、鼻子嗅和用手操作。然而很多单位却规定"干活儿"的同时,必须要用嘴不停地"念叨",否则就是"简化作业程序"。美其名曰"有声作业",其主要目的就是给有关管理人员通过回放视频检查职工作业情况时创造方便条件。
六,"内控措施"。
所谓的"内控措施"就是单位内部的控制措施,不但要求职工认真执行,同时还必须要对有可能导致出现的问题自行承担责任,并严格保密。如,一些机务段运用车间规定,机车在车站转线时,不许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速度。并且在距离调车信号机前200米时,无论信号机显示什么颜色的信号,都不许超过10公里/小时的速度,直至机车越过该调车信号机。但是一旦因为机车走行缓慢耽误时间而被上级有关部门或列车调度员追究晚点责任时,绝对不能说是本车间和本段规定限速的。只能说是"由于瞭望条件不好,自己看不清信号,不敢盲目'快走'而影响的"。个别单位及个别领导干部这种"既想搞成绩,又不敢承担责任。成绩是自己的、风险是别人的、敢做而不敢为、出现后果推脱责任"的荒唐做法,实在不够光明磊落,令人不敢恭维。
七,"精神不振"。
当班睡觉、"打盹"、"打瞌睡"是铁路行车单位的"红线"问题。由于严重威胁安全生产,规定当事者下岗。毫无疑问,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但是有些单位"高标准严要求",规定即使没有发生当班睡觉、"打盹"、"打瞌睡"等问题,仅出现"困意"也不行。通过查看有关单位的职工违章违纪情况管理台账及"考核"通报,发现经常有职工因为"精神不振"的"罪名"而被"考核"的。顾名思义,"精神不振"就是感觉精力不足、没有精神、困乏。众所周知,当班睡觉、"打盹"、"打瞌睡"属于行为问题。是由于自控能力不强而造成的,理应受到严惩。然而由于长时间连续工作出现"困意"、"精神不振"则属于生理问题,是人们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并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众所周知,"睡"和"困"是两个意义截然不同的词语。往往人们可以强迫自己"不睡",却很难控制"不困"。但是经过自身的积极努力克服了困难,没有出现睡觉、"打盹"、"打瞌睡"等情况,证明责任心较强,理应提出表扬和鼓励。奇怪的是,为什么反而会因为出现"困意"被"考核"呢?扩而言之,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女职工在工作中出现生理期,是不是也应该被纳入到"考核"的范围内呢?
八,"坐姿不正"。
按照规定,铁路车站值班员在当班时或机车司机在执乘时必须要挺直腰板儿,身体端庄地坐在座位上。但是由于连续长时间工作及列车经常长时间运行,车站值班员及机车司机难免非常疲劳。往往有时会利用短暂的工作空闲及停车的机会稍微活动活动腿脚、伸伸懒腰甚至"歪靠座椅"、"翘翘二郎腿"变换姿势,适当放松一下身体,但是却极有可能被以"坐姿不正"遭受"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