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民法典》实施前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仍不得过户!
2021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发布自然资发[2021]5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有三大亮点:
抵押权(他项权)登记簿新增“担保范围”栏,抵押权人对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将不再是难题。
在以往的抵押权(他项权)登记簿中只记载了担保债权数额,而该担保债权数额往往只与主债权即本金数额相对应,一旦发生借款逾期的情形,则还会产生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而以上费用相加的金额远超过了登记簿中记载的担保债权数额。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即优先受偿的范围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为以登记簿中记载的担保债权数额为准,另一种观点为以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如采取第一种观点,则抵押权人将可能面临担保债权数额之外的债权无法追回的风险。如采取第二种观点,则与物权公示制度相背离,亦有可能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公。新增“担保范围”栏,抵押权人将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记载在“担保范围”栏中,可有效避免上述争议的发生。
抵押权(他项权)登记簿新增“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有抵押的不动产能否转让,抵押权人说了算。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个新增记载栏是针对民法典第406条出台的配套措施。假设抵押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在该记载栏中填写的是“是”,则房屋在抵押期间转让的,应当由买方、卖方和抵押权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如果填写“否”的,则买卖双方去申请转移登记即可。
明确《民法典》实施以前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在抵押期间,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2021年1月1日以前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相应记载栏可以填写的,是不是就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也可办理转移登记了呢?这个问题在该通知里也有明确规定,即如果是在《民法典》实施即2021年1月1日之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由此可见,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办理抵押的不动产,想要转让的,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