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条信用卡纠纷裁判规则整理
裁判规则1: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尽到审慎义务,使信用卡这一金融产品在发挥便捷交易功能的同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负有防范和识别复制卡及配合持卡人核实账务解决相应问题的义务。银行信用卡中心不能提供涉案交易的签购单进行笔迹核对,亦无法举证说明持卡人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应当认定银行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防范和伪卡识别义务。在他人持有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为银行信用卡中心自身的系统与技术漏洞等原因,未能识别出伪卡,违反了其应负担的安全防范义务,对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刷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64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武阳阳等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申领人同意信用卡中心扣划其在本行其他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抵押物用于清偿信用卡中心的经济损失',该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持卡人未依约还款等行为给信用卡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时,信用卡中心有权扣划其在本行其他账户的存款,该划款行为具有合同依据,没有超越双方的约定,不能认定信用卡中心的行为违反合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73号陈茜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银行与意思表示真实的申领信用卡的申请人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但经笔迹鉴定后,发生当初申领信用卡的申请人并非案件诉讼中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被告领取或收到并使用了原告主张的本案涉及的信用卡,且拖欠原告本金、利息、滞纳金。故,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764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刘铭欣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4: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与银行达成合意,该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照信用卡申领合约以及信用卡章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存在透支款项事实,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交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2民初147号中国工商银行交城支行与程志勇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5:针对银行以'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名目收取滞纳金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年费、取现手续费不得计收利息',故对银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民初6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与石娟娟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6: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银行主张的利息和费用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故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0526民初98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包红梅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7:持卡人提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不超过年利率24%的裁决与信用卡纠纷案件关于利息约定以及计算方法不一致,对法院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不具有指导意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29日)已经失效,不具有参考价值。【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325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与张子涵、张靖然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8: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符合我国民法总则的原则的,当事人在行使其相应的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去履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利义务是相统一的。作为信用卡持卡人的配偶,在持卡人去世后,对持卡人生前拖欠银行信用卡本金、利息以及相应手续费的,配偶有偿还的义务。虽然其配偶在庭审中向法院提出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其放弃之前,其已将持卡人的财产变卖处分,同时,其配偶也没有申报持卡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法院现已无法确定崔辰岗的具体遗产,因此对于配偶出具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予认可。【镶黄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8民初659号李根与张淑玲、崔晓霞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9:持卡人就购车事宜与银行签订《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并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当银行起诉持卡人要求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约定还本付息时,要求对车辆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主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通过特别程序处理,不在诉请还本付息的案件中合并审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4民初132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与卢明宇等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10:持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信用卡处于透支状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参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和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的规定,银行诉请要求持卡人清偿信用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1089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温凤君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11:银行依约实际发放贷款完毕,但持卡人未按领用合约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注,否则,滞纳金应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若相关领用合约和信用卡章程中并没有对收取手续费的约定,银行主张收取手续费也不应得到支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252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蔡英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12:因持卡人逾期还款,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现个人不良信用报告的,经技术部门鉴定,相关信用卡业务申请确认书及客户须知单上的签字均不是持卡人书写的,无法认定双方形成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持卡人诉请要求银行消除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予以支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民终12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关宇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13:持卡人在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贷记卡章程和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银行亦向其核发信用卡;双方之间对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利息、滞纳金计算方式等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以授信为基础、具有关联信用联系的混合契约,属无名合同;且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24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刘万春信用卡纠纷;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347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与刘智彬信用卡纠纷;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2民初186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陈礼洪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14:即使持卡人未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签字,但银行提交的双方交易明细(流水)等证据也足以认定持卡人即是信用卡持有人和资金实际使用者,故持卡人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作为信用卡合约相对人,是资金享用者和消费者,依法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制作的交易明细、余额构成表和催收记录依法由银行信用作为担保,持卡人仅对上述材料系银行单方面制作而否认其真实性的主张不予采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415号张四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15: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信用卡借款合同关系后,双方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信用卡使用期间,持卡人向银行申请开通其他分期借款业务,并透支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可以推定,双方关于开通该分期借款业务已达成合意,持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所欠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181号刘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16:2016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发[2016]11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载明,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下发后,银行在其官网刊登公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信用卡收费项目取消'滞纳金'及'超限费',对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客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对此,银行取消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属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依法照准。但银行对客户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收取违约金,属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未与持卡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收取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3民初1398号李陵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17:鉴于银行与持卡人未在合约或章程中有具体的关于分期手续费的约定,银行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分期手续费进行了其他约定,故银行主张分期手续费的诉请缺乏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994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吴明旦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18:涉案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就信用卡领用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持卡人在申领并启用信用卡后,未按照领用合约规定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和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偿付欠款本金及费息的违约责任。鉴于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了持卡人需要承担多种违约金的责任形式,而持卡人的逾期还款违约行为,给信用卡中心产生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信用卡中心已经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主张了利息,其主张的利息足以弥补因持卡人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对后续费用不予支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951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胡大明信用卡纠纷;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255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刘宝川信用卡纠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5359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敏信用卡纠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89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李邦淑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19: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本合约依据《信用卡章程》所作出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化、利率调整等,在按监管要求通知乙方后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附属卡持有人均有约束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有人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在30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网点、短信、彩信、邮件、口头(电话录音等)、账单等。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该合约的内容发生变更并通过网站、网点、邮件等方式做出通知后,变更后的内容对金涛产生约束力。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对原领用合约的内容予以变更,即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服务项目,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付还款的,按账户每月收取违约金,标准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变更后的通知方式符合领用合约的约定,故该变更的内容对原信用卡持卡人具有约束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3242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金涛信用卡纠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3243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潘书超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0:因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未变更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银行向持卡人主张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滞纳金,与上述规定不符,不应得到支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2722号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忠会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1: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消费方式。持卡人自愿向银行申办信用卡并签约,应当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有关条款。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其按照上述章程及领用合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归还透支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等费用,于法无悖。但银行主张的利息的利率及违约金的利率两项有叠加,且当月应付利息及违约金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总和过高,显属不合理。由于当前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变化引发了金融审判工作司法政策的变化,持卡人在抗辩双方约定的透支利息、复利和滞纳金过高,显著高于银行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时,法院有权酌情予以调整为:持卡人应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及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两项利率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2207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吴建波信用卡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1423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高金林信用卡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6997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封岚信用卡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1183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宋仕顺信用卡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1003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林美萍信用卡纠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8236号欧阳娟余周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2:因持卡人在签约时约定了涉诉送达地址,故人民法院根据该地址寄送的相关诉讼文书,不论持卡人签收与否,均视为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1180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吴德标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3:根据央行下发的关于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滞纳金,故银行在信用卡纠纷中只能主张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银行虽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将2017年1月1日起的滞纳金变更为逾期还款违约金,但该公告仅系银行单方意思表示,且涉及领用条款重大变更,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此协商一致并已达成合意,故主张持卡人按照滞纳金标准继续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不应得到支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388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与刘欣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4: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虽然鉴定意见及人民法院判决均未对数年前的一个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及宣告,但根据鉴定意见的表述,能够判定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并不具备实施该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持卡人实施的申请信用卡并使用贷款的民事行为无效,故法院对银行起诉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持卡人'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391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杨洋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5:持卡人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银行依约发放了信用卡,持卡人应遵守双方协议的约定,在进行消费后,按协议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应还款额,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351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张也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6:因持卡人未按约足额偿还透支的本金,致使相关债款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产生相应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属持卡人应承担的因其自身违约行为所致的违约责任范畴。但若银行不能提供其主张赔偿的款项的具体计算方法,或双方在领用合约中仅约定了滞纳金,却未对滞纳金数额及比例进行约定,法院对该部分费用和滞纳金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21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赵成功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7:因其他银行对持卡人作出的错误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导致银行信用卡冻结了持卡人未到期信用卡,致使持卡人对未到期的信用卡不能使用,故持卡人的信用卡不存在超期利息、滞纳金等。虽然该银行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但基于银行已冻结了持卡人未到期信用卡,在该情况下再要求持卡人支付超期利息、滞纳金等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30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李喜军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8:客户虽向银行信用卡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卡,但否认银行向其发放了涉案信用卡,信用卡发卡机构不能以该张信用卡的激活、开通以及使用当然推定为系该申请客户激活、开通并使用,需要信用卡发卡机构提供证据证明,比如是否按照客户在申请表中预留的地址向其邮寄信用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14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张静静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9: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若银行信用卡发卡机构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持卡人之间关于违约金的收取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125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王红军信用卡纠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34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阚洪茜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0:针对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死亡,导致未能正常还款的,由于持卡人的继承人对此并不当然知情,所以,从持卡人死亡直至银行提起诉讼或法院追加其为被告之日,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借记利息和违约金并非由于各被告的违约行为所致,在此期间不应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但自银行提起诉讼或人民法院追加其为被告后,开始按照银行关于该信用卡的约定计算借记利息和还款违约金,直至偿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0811民初57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王燕、王静萍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1: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规定,客户同意银行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客户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银行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客户。如客户不能接受该等调整的,可要求银行恢复其原信用额度。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客户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除非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根据该规定,银行确实有权自主调整本行所发信用卡额度的权利,但在持卡人已经出现逾期的情况下仍提高其分期额度,虽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但显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在此情形下,对超出原额度外欠款本金产生的滞纳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超限费、分期手续费不予支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408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2:持卡人向信用卡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并获得核准后,持卡人将信用卡开通并使用,双方之间的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持卡人在享受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在通过信用卡借款后理应遵守双方约定及时还款。持卡人未按期偿还,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14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刘秀洁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3:分期付款业务是指申请人(持卡人)向银行申请用其信用卡在银行指定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当银行核准后,申请人在银行指定商户通过专用分期POS机具支付款项,相应交易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申请人应当按照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65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与王刚、李燕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4:银行向持卡人发放的信用卡额度并未明显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度;根据信用卡消费明细显示为商业超市、旅行社、茶叶店、水果店、加油站、移动通信等日常小额消费,有部分为酒店、建材消费,消费金额亦在合理范围。因此,即便信用卡消费是以持卡人个人名义的支出,因债务并未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又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肥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983民初495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与刘某、姜某信用卡纠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1542号满莹、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5:持卡人与信用卡发卡机构达成合意,签署领用合约,既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又约定了滞纳金,且利息与滞纳金计收复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参照该通知精神,法院有权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所约定的滞纳金、利息过高,并予以调整。鉴于本案信用卡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前申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法院可酌情支持持卡人在信用卡违约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滞纳金,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6724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远立运信用卡纠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1458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与黄亚军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已被2013年1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所废止。而在1990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且现行有效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操作中,对于不能支付的利息部分也可以计算复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4363号李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7:关于违约金,因领用协议中虽有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但是并未对最低还款额具体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故视为约定不明,对银行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1民初132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邱旭海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8:基于持卡人所拖欠的金额系由银行计算机系统记录生成,在持卡人不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金额可依法予以认定。【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2060号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卢春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9:对于银行的利息主张,因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日万分之五已含有惩罚性质,且银行在主张的利息中已包含复利,故再要求对该部分利息计算复利,不应得到支持。因滞纳金具有惩罚性质,而银行主张的滞纳金过高,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可酌情调整为:将持卡人未还透支本金作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一次性计收。【瑞安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1民初2228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朱建彬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40:银行发卡机构自愿申请将信用卡领用合约要求持卡人按到期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调改为要求持卡人按2%计收违约金,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持卡人相关权义,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1民初944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周双军、周妙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41: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4月15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该通知是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信用卡业务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各银行均具有约束力。人民银行通知已明确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后,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该通知自发布日期至开始施行时间相隔逾八个月,银行没有及时与持卡人就是否收取违约金事项重新形成合意,仅由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单方以公告的形式宣布将收费项目'滞纳金'名称变更为'违约金',与人民银行通知要求不符,不能产生变更相关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813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平潮支行与林丽虾、徐兵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42:关于案由问题,首先无论是借款合同纠纷还是信用卡纠纷,信用卡持卡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人民法院将案由确定为信用卡纠纷或者借款合同纠纷对持卡人的权利并无影响。其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该信用额度内循环使用,无论是提现还是刷卡消费,均未限制持卡人必须一次性使用款项,款项使用后信用卡即作废或注销,故本案定性为信用卡纠纷是妥当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180号秦小茹、王迎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43:持卡人向银行提出该信用卡并非其本人消费,且对此仅有单方陈述,未提供令人对该信用卡可能被他人冒用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证据,亦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明显不符合常理。即便持卡人当时不在南京,亦不能排除其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交易的可能性,据此不足以认定案涉信用卡被冒用。且根据银行卡借记卡的对账单,持卡人多次使用其借记卡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偿还402号信用卡项下的欠款,对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案涉信用卡交易非其本人交易,既缺乏证据证明,亦不符合常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77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郭超、马建、戴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已经向持卡人提供了明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根据持卡人预留的地址进行送达,持卡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负。【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1民初91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李婷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45:由于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约定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此利率的约定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双方还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上述约定明显高于因持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考虑信用卡信用度高、惩罚性强的特性,综合持卡人的违约金额、期限等因素,兼顾公平,法院有权对违约金等进行调整。【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194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唐乃东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46: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持卡人在银行办理了贷记卡,通过该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与持卡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持卡人申领贷记卡时认可遵守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的规定,其透支后应当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否则,持卡人应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承担给付银行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责任。【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65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夏炜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47:持卡人辩称滞纳金及律师费的承担条款系无效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系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未明显加重持卡人的义务,不属于格式条款,故对该抗辩意见不应予以采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688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俞胥滨、冯晶晶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48:银行信用卡发卡机构经审查后,依约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及借款,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后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偿还借款本金并依法向持卡人收取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因此,银行收取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的总和不应过高,否则会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有违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因此,持卡人主张银行收取的费用过高,法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酌情将利息、违约金的总和调整为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460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利军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49:持卡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持卡人的送达地址为***,本地址包括开庭传票、判决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适用于一审、二审、执行等各个诉讼执行阶段,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等内容。人民法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地址向持卡人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退回,该送达依法有效,其产生的后果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101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与张凤伟信用卡纠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66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与黄春芹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50:因持卡人配偶并未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且根据涉案信用卡交易明细也无法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银行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得到持卡人配偶的事后追认,故对于银行要求其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97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薛美芬、蔡阿六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51:信用卡领用合约系银行信用卡发卡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被告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合约第八条规定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一经通知即为有效,没有与对方协商,其增加收取违约金项目明显加重了对方责任,故该条款无效。所以,银行要求持卡人支付2017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9906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与马苏扬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52:案涉手续费的性质应当视同利息,不得在发放借款款项中预扣,该手续费应当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持卡人尚欠利息、滞纳金亦应作相应扣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918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幸福路支行与惠东升、汤丽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53:关于信用卡手续费是否应在透支款总额中予以核减问题。信用卡分期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不同,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不适用于本案。而且,信用卡对于手续费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内容,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终67号汪某某、马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54: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本合约及其所依据的章程由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申领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未至发卡人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章程和本合同的修改。因此,在官网发布有关信息可以认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了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据《银行信用卡中心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虽然农业银行将'贷记卡滞纳金'项目调整为'信用卡违约金',但计收标准没有改变,没有增加持卡人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影响持卡人的实体权利,持卡人应依据双方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民终45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李玉清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55: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信用卡中心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持卡人确认其申领信用卡,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领用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持卡人辩称其有精神疾病并提交了部分病历资料,但该病历并不能证明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时以及随后数月的消费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亦无法证明持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与其行为时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故其不同意还款的抗辩意见不应被采纳。至于其是否因被骗而交付信用卡给他人使用消费与本案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不影响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本案中依约向其追讨欠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4054号赖剑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56: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取消信用卡滞纳金'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信用卡中心不得再向持卡人计收信用卡滞纳金。至于银行主张其已采用公告方式向持卡人送达自2017年1月1日起计收违约金的通知,基于双方原合同中并未约定银行可计收违约金,现银行在未征得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并以公告的形式向持卡人送达,不符合契约的订立形式,其新的约定无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0615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亚斌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57:是否涉嫌盗刷,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综合认定。首先应当从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其次,要看持卡人在得知案涉交易发生后的主观状态,比如是否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信用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状态是否符合善意常人在信用卡被盗刷后的行为特征。案涉信用卡只需要签名即可交易,无需输入密码,持卡人理应对案涉信用卡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及义务。不设密码、仅凭签名的交易方式,便利了持卡人的使用,但持卡人对于其中的风险也应清楚,即一旦信用卡脱离其自身控制,便有可能发生被他人冒刷、盗刷的风险,故持卡人应对信用卡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由于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以致卡片丢失而被他人盗刷消费。信用卡签名的核对义务应由相应的特约商户负责,银行对此没有过错。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关于'遗失信用卡后应立即挂失,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持卡人要求银行对案涉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6431号林健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信用卡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4046号陈穗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棉支行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58:因案涉信用卡合同为商事合同,持卡人的配偶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无权直接要求持卡人的配偶对持卡人拖欠的债务承担责任。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审理,银行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446号陈笑微、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信用卡纠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790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陈永华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59: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并设置了密码后,应对银行卡及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交易密码是由用户自行设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密码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起到数字签名的功能,用密码交易视为储户本人所为。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规定,银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及保证支付义务,而银行未能准确地识别该'克隆'卡,从而将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给'克隆'卡持有人,是造成持卡人存款丢失的主要原因,已构成违约。同时,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储存卡并设置了密码后,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及规范使用,给犯罪嫌疑人有可乘之机,对损失的造成亦有一定过错。具体过错比例应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比如有明确证据证明持卡人在使用涉案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向他人泄露密码的行为,该行为证明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用卡行为,将提高持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终243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幸福新城支行、何柠信用卡纠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6431号林健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60: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已明确规定取消滞纳金,如发卡行主张在2017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未还款的违约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条款无效;另一方面,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发卡行重新约定收取逾期未还款违约金,是加重了持卡人的负担,这与通知的目的相违背。该通知规定发卡行与持卡人重新约定逾期未付款违约金的方式为通过协议约定,应从严理解为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通过一对一的方式重新协商,而发卡行在其经营场所或官网上公示、公布的方式并不符合该条规定,并且发卡行按原领用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和复利的行为已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在发卡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以一对一的方式与持卡人就违约金达成有效的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违约金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5584号张汉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信用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