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酌定不起诉的案例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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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简要案情:朱某某明知崔某某为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提供帮助,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0份,价税合计1890000.0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7433.63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1〕Z2号)
简要案情:徐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涉案金额499883.5元,税额84980.2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据惩罚与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相并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15号)
简要案情:乔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99986.14元,税额:152997.66元,价税合计:1052983.8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补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邱检刑不诉〔2020〕4号)
简要案情:张某某接受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涉及金额499786.3元,涉及税款84963.7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要求,将办案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积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