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立法与实施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过去几十年中,多个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章和相关政策来保障学校和教师行使惩戒权。同时,各国关于教育惩戒的理念、方式和政策变迁也呈现出较明显的趋同性,很多国家在经历了体罚为主、废除体罚、恢复并规范惩戒的历程后,逐步推动教育惩戒走向合法化、制度化和人性化的融合。
惩戒理念由“零容忍”走向“包容性”
在上世纪相当长的时间内,主要发达国家一直倾向于采取排他性的惩戒措施“惩罚”行为失范学生,对学生的失范行为采取严苛的“零容忍”政策,即通过体罚、开除、停学和隔离等措施,将行为不当的学生排除在主流教育外。然而,这种惩戒形式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负面效应,导致学生呈现出更加恶劣的行为表现,大大增加了学校暴力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发布,有力推动了世界范围内教育惩戒理念的转变。受“包容性”教育理念的影响,很多国家开始反思并重构教育惩戒理念,逐步从“零容忍”向“包容性”过渡。“包容性”惩戒的目标不再是惩罚学生,而是在于解决问题本身,并以此修复教育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减少失范行为。如,美国联邦教育部于2011年发起“支持性的学校惩戒倡议”,各州、各学区及学校相继出台政策禁止或限制使用排他性惩戒措施。澳大利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将恢复性惩戒措施应用到校园中,采用同侪调解和恢复性会议处理校园冲突,以提升教育的公平性。
惩戒规则由“粗放式”走向“精细化”
很多国家通过制定专门针对教育惩戒的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惩戒的内容,确立教师的惩戒权,这既有效保障了教师合理合法行使惩戒的权利,又有利于避免部分教师滥用惩戒权。通过对各国教育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文本分析可以发现,各国在惩戒的条件、方式、尺度等方面的规定越来越明确具体,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界限越来越清晰。例如,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时,只能打孩子的手心或者臀部等肉比较多的部位,对打的次数也有明确规定。澳大利亚和日本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或不属于体罚给出了明确具体的说明。澳大利亚规定,教师侵害学生身体的行为(如殴打、脚踢、扇耳光等)或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如长时间站立、不允许上厕所、不让吃饭等)属于体罚范畴,但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和教室中、在教室内罚站、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等则不属于体罚。这些具体的规定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参考。
惩戒实施由“随意性”走向“程序化”
一些国家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有效避免了惩戒实施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正当程序原则已成为教育惩戒的核心原则。美联邦最高法院于1975年确立了如下约束:学校对学生做出短期停学、退学或开除学籍之类的严重处分,必须采用书面告知和听证程序的规定,由此正式确认学校、教师行使惩戒权需接受正当程序。在惩戒的实施程序方面,很多国家做了相当细致的规定,更加强调法定和程序正义。例如,美国部分州虽然允许对学生进行体罚,但首先应获得家长签字同意的协议书,在有家长或其他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又如,澳大利亚对于学校在放学前、午休或放学后不同时段对学生采取留校措施进行了限制,对于惩戒措施的实施规定更加严格。
惩戒主体由“政府主导”走向“多元参与”
政府为主导,学校、家庭、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管理是当前世界很多国家教育惩戒的共同特征。
日本于1947年颁布《教育基本法》,1949年颁布《社会教育法》,在立法层面确立学校、社会和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惩戒协同体系。在澳大利亚,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惩戒政策和对学校进行监管;学校负责制定惩戒实施细则,成立校务委员会对惩戒实施进行全程监控,畅通学生、家长、社会合法投诉渠道;社区负责与学校协同制定教育惩戒细则,每3年对学校进行惩戒评估和审查;家长则依据2012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家庭支持计划》,参与学校教育惩戒活动。通过这种多元参与的管理机制,减少了政府、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隔阂和矛盾,保证了教育惩戒权的有序行使。
教育是惩戒的真正出发点
“教育”是惩戒的真正出发点和核心要义,教育惩戒的最终归宿应是学生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秉持包容教育理念,突出惩戒教育意义。从国际上看,当前对学生进行惩戒的目的越来越彰显其“教育”价值,坚持“以惩促教”,通过不同的惩戒方式,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行为,从而更好地掌握和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教育惩戒权立法可以更多融入“包容性”的教育理念,充分考虑惩戒程序、方法能否达到对学生的教育效果,能否妥善地解决问题。在实施惩戒的同时,要强化积极的教育引导,避免粗暴进行报应性惩罚。实施教育惩戒后,学校与教师、家长应持续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并及时反思惩戒效果的达成情况。此外,应注重学生权益的保护和权利救济,在学校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学校和师生解决问题。
完善惩戒法律依据,实现师生双向保障。以立法形式确立学校和教师行使惩戒权,是当前世界各国教育惩戒的主流趋势,能够有效实现对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保障。一方面,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无端不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学校与教师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行使惩戒权,改变过去学校与教师“不敢管”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对于学校和教师的过度惩戒行为,相关政策法规也可以对学生起到保护作用,对违反惩戒规定的学校和教师做出相应的处罚,避免个别教师滥用惩戒权,损害学生权益。
细化惩戒权责边界,明确惩戒行使程序。学校和教师要恰当行使惩戒权,首先需要明确惩戒的权责边界。界限模糊或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就会大大减弱。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时,要强化政策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在惩戒权的行使条件、方式方法等方面要详细明确,让教师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何种形式的惩戒,使学生和教师双方的正当权益均受到保护。同时,要参考国际经验,重视惩戒权的行使程序,严格遵守程序对学生实行惩戒,保障惩戒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值得注意的是,给予学校和教师惩戒权并不代表学校和教师要“能用尽用”,而是“能不用尽量不用”,惩戒是对学生不端行为的警示,旨在通过这种方式帮助学生反省和改正自身错误行为,其最终目的不是惩罚学生。
重视家校协同合作,完善惩戒监督体系。青少年问题行为的出现与家庭教育密切相关,良好的亲子关系可以降低学生出现问题行为的风险。因此,必须将家长教育活动纳入教育惩戒体系,推动家庭与学校之间建立起相互配合、互为补充的教育协作关系。一要多渠道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家长在管教子女、规范子女行为方面应尽的责任义务。二要加强家校间的深度沟通,发挥学校家委会的作用,在惩戒政策制定、实施、修订过程中充分听取家长的意见,赢得家长对教育惩戒的理解与配合。三要赋予家长对学校教育惩戒进行监督的权利,推动构建由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家长、学校共同组成的惩戒实施监督体系,确保惩戒权正确、合理地使用。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该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基于标准体系的教育标准管理机制研究”[GYJ2020056]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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