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10家能源类公司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最大近40亿元
舟山10家能源类公司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最大近40亿元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舟山#
#虚开#
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舟山市13家公司或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
其中,有10家公司是能源类(石油化工)公司,三家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而虚开金额最大的是舟山万福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07份,金额392455.23万元,税额66717.39万元。
其余两家分别为:
(1)中某(舟山)能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7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0095份,以此取得虚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9986.31万元并抵扣;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496份,合计金额141766.98万元、税额19929.31万元;
(2)舟山晋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10份,金额12031.13万元,税额1924.98万元。
#变名销售#
能源类公司虚开的典型形式是变更货物品名的变票虚开。即通过虚构货物交易环节的方式,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石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逃避缴纳消费税。但对于此类的变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中存在着争议,有三种不同结果:(1)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构成逃税罪;(3)无罪。#无罪#
1.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青、徐某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18)浙刑终361号】,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定性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要求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以偷逃增值税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青、徐某敏及其所开设的A公司、B公司通过变票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了税款,原判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无明显不当。因此,被告人陈某青、徐某敏及其辩护人就本案定性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构成逃税罪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邵某某逃税罪一案中【案号:(2013)葫刑二初字第00010号】,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等9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钻国家关于石脑油消费税政策空子,故意采用虚假手段,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品名,逃避缴纳石脑油消费税,偷逃应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邵XX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邵XX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有误,应予纠正。故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并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辩解及辩护理由予以支持。后判决各被告人构成逃税罪。
3.无罪
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东营市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17)皖0121刑初 326 号】,审理法院认为:第(三)项交易系真实的原油买卖,被告人巴某某只是在销售过程中违规变更了货物品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列举,变名销售不在该解释列举的三种行为之内,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