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去工商登记后,企业集团怎么认定?
工商企字【1998】59号明确“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要求强化集团公司的企业信息登记,要求“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
所以,企业集团取消核准登记后,仍然属于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形成企业集团的,应当有集团成员企业间统一认可的共同行为规范,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而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数量和注册资本不进行审查,只是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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