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生产使用氢气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社会环境,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氢气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内容与要求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6、外购氢气的单位,应严格氢气进厂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7、充氢气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接电解气瓶的接口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5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9、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应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10、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应暂时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重新充灌反气作业时,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