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再殴打同事,就不算违纪?

判例汇
下班再殴打同事,就不算违纪?
整理:杨小鱼
一、真实案情
A公司年会,李某与领导贾某在酒后发生纠纷,李某将贾某打伤。经派出所调解,两人自愿和解,李某赔偿贾某5000元,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且均不需公安机关继续处理。
A公司于次月向李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载明,因李某在公司年会会场殴打同事,A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员工手册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该通知由李某妻子签收。
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解除违法。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二、庭审主张
A公司:
我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  李某在年会现场殴打经理贾某,对团队内其他成员产生了恶劣影响。
2.  我公司员工手册C类违纪行为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C类违纪,该类违纪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5、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者或挑拨打架者。李某学习并收到了这个员工手册。
3.  即使在医疗期内,公司仍可使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  年会是由公司组织,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年会期间属于工作时间,不能因地点不在公司就认定不适用公司规章制度。
李某:
公司把我开掉,这个处罚太重了,应当撤销这个处罚。理由如下:
1,我没有在工作时间打人。
2,我和贾某之间的事情已经在派出所解决了。
3,我休病假了,病假期间公司不能随便开除我。
三、裁判意见
劳动仲裁委:
李某殴打同事的时间为非工作时间,地点也非工作场所,因此A公司的员工手册不适用于李某与同事之间的纠纷。故裁决“撤销A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一审法院:
1.  该纠纷发生的时间在李某下班后,发生地点不在A公司内,不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辖范围。
2.  李某与同事在酒会上发生纠纷,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完毕。
3.  李某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解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故判决“撤销A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二审法院:
1.  李某与贾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且均不需公安机关继续处理,该民事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
2.  该纠纷发生的时间在李某下班后,发生地点不在A公司内。
3.  李某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解除决定处罚过重。
故判决“撤销A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四、案例贴士
本案中,最终影响单位解除定性的因素是综合的,除了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外,还包括:
1,解除劳动关系,是用工过程中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本案中劳动者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应当给与最严厉的处罚?
2,公安机关主持下的和解行为,是否影响违纪严重性的评估?
五、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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