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员工怎么快速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一、代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发现基本所绝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的有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比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意安排员工加班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按时发放工资,随意辞退员工等等。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关键就是二点精通劳动法律,准备充分证据,基本案子可以胜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劳动者一定要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这是打赢劳动案件的根本。
三、要正确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比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条例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仲裁委出具终局裁决书,这样对仲裁结果只有劳动有上诉权。单位不服的只能向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这就大大节约了,劳动者的时间成本能够快速解决争议。
二、劳动争议胜诉案件法院判决
劳动者听朋友说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就找到本律师阐述情况,本案被告在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被告交纳社会保险,每天加班一天也未支付加班费、拖欠工资,被告离开原告处时要求原告支付工资被拒绝。
,劳动者请求本律师代理依法维护权利,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最大难点是如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劳动者有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加班费有不予支持可能性很大,通研究案情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在劳动仲裁开庭时通过庭审技巧,诱使用人单位承认存在加班事实,最好劳动仲裁支持我方全部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服,向开发区法院起诉,劳动者委托孙律师代理,经过开庭一审法院支付我方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用人单位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托孙律师代理,经过开庭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支付我方全部诉求。下在是二审法院判决书。
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发区人民法院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上诉人XX餐饮有限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李X支付经济补偿金7498元、加班工资3862元,违约金1032元的问题。针对焦点问题,首先,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德州XX餐饮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李X支付7498元的问题,一审判决的判项中上诉人XX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李X支付的7498元是双倍工资的一部分,而不是上诉人XX公司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在性质上是惩罚性赔偿,与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性质完全不同。
本案中,上诉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当向被上诉人李X支付双倍工资,一审判决上诉人公司向被上诉人李X支付双倍工资中的一部分7498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公司主张不应向上诉人李X支付经济补偿金7498元,系诉非所判,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被上诉人李波的加班工资问题,上诉人公司在仲裁中认可被上诉人李X每月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工资组成中没有加班费的记载,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事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实际加班工作日的举证责任,而上诉人公司未提供被上诉人李X实际加班工作日的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李X主张的加班工作日,依法判决上诉人公司向被上诉人李X支付加班工资3862元,并无不当。第三,关于上诉人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一审判决的判项中没有违约金,而判项的1032元是上诉人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属于诉非所判。上诉公司未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诉人公司应当向被上诉人李X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